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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1公安、司法行政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公告
来源:浙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 2011-8-8 14:52:18 【字体:小 大】

 

 十、注意事项

  1.有关报考政策、技术方面的问题可在招录专栏查询。

  2.以退役士兵或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身份报考的人员,截止到2011年8月17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不得报考。请报考人员在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3.2009年、2010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不能作为2011年应届毕业生。

  4.报考人员必须在2011年8月17日0时—8月22日24时期间内注册及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

  5.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请及时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6.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的处理。

  7.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2011年8月23日17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396652),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8.对报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执行。其中,教育入学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令)执行。

  9.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将根据工作安排适时通知报考人员参加体能测评、现场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等事宜,具体见当地通知、通告。

  10.在体能测评、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等招录环节,报考人员不达标(不合格)或自行放弃,均不实行递补,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11.报考人员对在招录专栏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招录机关或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反映。

  12.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后,与培养院校、省公安厅或省司法厅、招录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在校期间免收学费,按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被录取的人员户口、档案应转至录取培养院校。

  13.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实施警务化管理和警察专业化教学训练,并严格实行各项考核与测评。对政治素质、心理素质、专业技能和体能素质不能达标的实行淘汰制。

  14.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合格毕业后,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相关单位。招录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实行一年试用期。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本人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15.报考本科层次被录取人员到招录单位需服务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后,方可交流。

  16.应征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其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成绩加10分。

  17.全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18.招考公告中规定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招录专栏“招录政策”或“政策问答”中查询。政策咨询电话:0571-87059942(省公务员局)、0571-88008999 (省教育厅)、0571-87286166(省公安厅)、0571-87054400(省司法厅)。报考人员对资格条件、资格审核、体检、考察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直接与招录机关或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联系,咨询电话公布在招录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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