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体检和考察
两门笔试科目与面试成绩都实行百分制。面试结束后,分别按30%、30%与40%的比例折算成综合成绩。体检对象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岗位招聘计划数为1人的按1:2,招聘2人按1:1.5,招聘3人及以上按1:1.2比例确定体检对象。综合成绩出现并列的,两门笔试成绩合计分高的排名在前(其中余杭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维权调解岗位出现综合成绩并列的,具有律师资格证书者排名在前)。
体检时间及地点由招聘单位另行通知。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文件执行。不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资格,招聘单位不再通知。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报考余杭区教育系统校医1、校医2和财会岗位的考生,在考察之前先进行应聘单位确认,具体单位、确认办法详见“招聘政策问答”)。考察办法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有工作单位的考生,在考察阶段由招聘单位明确的规定时间内,须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逾期不能提供的,视作放弃资格。
考察不
八、公示及聘用
考察合格人员名单在培训考试网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的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并实行试用期制度。对反映的问题影响聘用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空缺的名额可在体检合格人员中递补;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批准聘用的人员必须在聘用文件下达后一个月内办理报到、聘用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或发现有不符合报考资格和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不再递补。
九、其他事项
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或有其他不当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及聘用资格,且2年内不得参加杭州市余杭区各类人事考试。
各阶段有关注意事项,请登陆培训考试网查询或联系招聘单位(各招聘单位咨询电话请见附件)。
联系电话: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71-86153017
0571-86145127
网络、网银技术支持电话:0571-85464671。
本公告由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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