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资格复审
各县(市、区)人社局、卫生局按报考人员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照专业类别以1:1比例确定和公布入围参加考察的人员名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若出现总分同分情况的,除符合本公告第五条(一)款条件优先聘用外,按专业科目考试成绩高低决定取舍,若专业科目仍同分,按照皖人社秘﹝2011﹞26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人员须在所在县(市、区)规定的时间内携带须提供的证件、材料到指定地点接受现场资格复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凡与报考资格条件要求不符或不能按规定提供证件、材料的,取消其进入考察资格。由此出现人选缺额的,在考察前依报考同一专业类别人员考试成绩(须在考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下同)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入围人员参加现场资格复审时,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携带毕业生推荐表。在办理签约聘用时须提交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未能按时提交的,不予办理报批手续)、执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等证件(书)原件和复印件(三份)。属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还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现场资格复审时间、地点由各县(市、区)人社局、卫生局确定并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入围人员。
(六)择优选岗
报考同一专业类别通过资格复审的入围人员,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选岗。选岗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因考生自愿放弃出现人选缺额的,在考察前依报考同一专业类别人员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如遇同分情况,按前述规定决定取舍。
(七)考察体检
考察、体检工作由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按1:1比例确定人选。考察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等情况。体检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等规定执行。体检费用按照规定标准由考生自理。对考察、体检不合格者或未能按时参加体检者取消拟聘资格,按规定程序、时限在报考同一专业类别人员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考察、体检各限一次)。
(八)签约聘用
各县(市、区)人社、卫生部门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成绩和考察、体检结果,等额确定拟聘人选,并按规定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各县(市、区)卫生局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聘用报批手续,并将审批后的人员名单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备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规定,乡镇卫生院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对通过本次招聘进入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后,统一纳入编制内管理,其工资待遇按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执行。
新聘人员在规定的时间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