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检和聘用
1.体检:在面试合格的人员中,从总成绩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从考试合格的人选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体检标准按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执行。
2.决定聘用人选:根据面试成绩和体检结果,按报考单位、岗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直至满额。若有空缺名额,可以从合格的对象中在同学历要求、同类别岗位中进行调剂,仍按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决定拟聘用人选,并在惠安人事人才网公示7天。
五、聘用规定
拟聘人选报经当地人事部门批准后,由县卫生局组织乡镇卫生院与受聘人员签订就业协议,有关培训、聘用规定按照闽卫科教〔2009〕18号、闽卫人函[2012]595号文件执行。
六、其他事项
1.确定为体检对象的考生(不包括2012年应届毕业生),应在体检前提供计生、综治证明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近三年内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报
考的其他人员,不得报名。
3.考生所留的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
4.面试、体检等全程接受纪检监察的监督。
5.本通告未尽事宜由惠安县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领导组负责解释。
2012年福建省惠安县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信息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