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考生所提交材料,不予退还。上述材料复印件必须在面试报到资格复审时提供原件以供审核。
8. 请考生务必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能够及时联系到本人,如报名时提供的通讯方式有误或有变动,请立即将变动情况告之我关,否则后果自负。
9. 请考生随时关注中国海关考录网和呼和浩特海关网站陆续发布的关于考录工作的后续通知。
呼和浩特海关人教处联系电话:0471-6982916、6982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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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010010
特此通知。
呼和浩特海关
201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