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资格复审
面试前,由各招录机关组织资格复审。在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退役士兵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报名登记表、学历学位证书、退役证、民政部门出具的退役证明,已有工作单位的要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可在考察时提供);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报名登记表、学历学位证书,2010、2011年毕业尚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省毕办签发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改派证明书》;2012年当年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等“四项目”人员报考应届毕业生职位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报名登记表、学历学位证书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当年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调剂
资格复审结束后,计划录用人数与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且资格复审合格人数未达到1∶3比例的职位,须通过调剂补充人选。调剂职位及调剂相关事宜,届时可登陆考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已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只有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才能参与调剂。主动放弃资格复审的人员,不能参加调剂。
调剂后,对招录计划与进入面试人数仍然达不到1∶3竞争比例的职位,除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开考的职位外,取消、合并或核减招录计划。考生可通过各部门发布的面试公告查询调剂结果。
八、面试和体能测评
在资格复审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面试按照《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规程(试行)》组织实施。面试公告发布后,考生放弃面试的,不再进行递补。
报考人员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按笔试总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折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面试结束后须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标准按国家《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48号)执行。体能测评三个项目中,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体检、考察环节。
九、体检、考察
面试结束后,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计划录用数等额确定体检和考察人员。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还须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或工作表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对考察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核,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不合格的,不得列为拟录取人选。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可在报考同职位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
十、公示、录取审批入学
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取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各科成绩、综合成绩、服役部队、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工作单位、监督电话等。公示7天无异议的,办理入学录取手续。拟录取人员主动放弃录取资格的,经招录机关书面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从该职位考试成绩、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从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组织体检、考察。
十一、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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