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注意事项
1.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体能测试的,视为体能测试不通过,并取消其报考职位资格。
2.因身体健康原因不宜参加体能测试的,须在测试当场提出,否则因参加体能测试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3.在体能测试过程中,考生感觉本人身体不适的,应立即向工作人员提出,并终止体能测试,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4.考生在参加体能测试期间,要保管好随身物品,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保持良好秩序,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带领陪同人员进入测试场地。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司法厅
2013年8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