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示和录取
1.自治区有关政法主管机关将各政法招录机关上报的考察结果审核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
2.对于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以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确定参加入学复试的人员,并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培养院校对上报的人员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后确定的拟录取人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复试后无合格人员的,该职位取消。
对于报考其他职位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员并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信息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拟录取人员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3.考生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九、学生管理及毕业录用
1.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以及定向单位的自治区主管机关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被录取人员的户口、档案迁入录取院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2.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将其按照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为其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其中,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3.被录取人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和事业单位,同时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该毕业生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任何单位、个人擅自变更定向单位,要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本简章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招录政策咨询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0471—4818499
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局:0471—12370
教育考试咨询电话:
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0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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