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体检(7月4日):面试后,根据考生总成绩,等额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工作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体检标准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要求,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执行。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接到医院体检结论后2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体检不合格的,经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可在进入面试的人员中,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递补人员。对于怀孕考生参加体检的,参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司《关于对怀孕考生参加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公考录函〔2009〕07号)文件规定,在体检时暂不进行妇科和X光等项目的检查,待考生孕期结束可进行妇科和X光等项目的检查时,完成体检,作出体检结论,并与第二年“三支一扶”新招募大学生同时录用上岗。
(九)确定人选(7月9日—7月11日):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笔试、面试成绩及体检情况,于7月9日前将拟招募人员名单报省“三支一扶”计划协调管理办公室,并在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正式招募人员名单。
(十)签定协议(7月12日—7月13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新招募人员签订志愿服务协议。
(十一)岗前培训(8月29日—8月31日):以市(州)为单位对新招募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天。
(十二)正式上岗(9月1日)。各市(州)、县(市、区)“三支一扶”计划协调管理办公室组织当年新招募人员上岗。
五、待遇
参加“三支一扶”省项目计划的大学生,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作生活补贴。“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工作生活补贴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标准,按月发放。工资收入水平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地“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生活标准进行测算,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审核批复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保险。“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按照当地对事业单位的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其中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省上仍统一购买商业保险。
(三)定向考录公务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可报名参加从基层服务项目大学生中定向考录公务员的考试。
(四)报考事业单位人员考试加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在乡镇及以下每服务满1周年,笔试总成绩(指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知识笔试按比例折合后的笔试成绩)加2分,最高不超过6分。
(五)报考研究生考试加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六)职称评定。服务期间,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资格评定或考试,其服务年限计算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在乡镇工作的,可免于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七)免试入学和保留学籍。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高职(高专)毕业生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八)工龄、社保年限计算。服务期满,考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其服务期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