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
(一)根据岗位招聘人数,按照报考者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如考试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排序)。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家、省以及行业、岗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初次体检不合格的,经本人申请,可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复查一次,复查申请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因未按要求参加体检和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空额,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参加该岗位考试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体检人员。
(三)体检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体检所产生的费用由报考者承担。
六、考核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招聘单位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对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取消其考核资格,由此出现的空额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参加该岗位考试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经体检合格后,再进行综合考核。
七、公示
对考试、体检、考核合格的拟聘人员,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公示期间,对反映拟聘人员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八、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者,招聘单位应及时到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后,招聘单位凭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审批通知,为拟聘人员办理上编制、核定工资等手续,并由招聘单位通知被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报到,签订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的聘用合同,为其办理人事代理和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
九、招聘工作纪律
(一)为保证我市乡镇事业单位从 "三支一扶"大学生中招聘工作人员的顺利进行,招聘工作应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对弄虚作假的应聘人员,一经发现,取消考试和聘用资格,已经被聘用的予以解聘。
(三)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工作事项时,与参考者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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