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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政法干警2013招录公告

来源:四川人事考试网 2013-8-24 11:14:12

 

(二)考察

招录机关对体检合格人员的德才表现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工作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参加邪教组织以及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作出考察合格与否的结论。

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缺额,应在公示前从报考同一职位进入面试的人员(其中需进行体能测评的,体能测评须合格)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经体检合格后进入考察。

(三)面试复试和公示

报考法律硕士试点班的拟录取人选,由省委组织部按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可参加面试复试人员不足招录计划两倍的职位,符合条件人员可全部进入复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面试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委组织部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

报考其他职位的,法检系统由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监狱由省司法厅负责,公安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司法助理员由各市(州)人社局负责确定拟录取人员,并面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取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专业、考试总成绩、拟录取职位和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限为7天,期间接受社会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公示期间收到反映的,由公示机关进行调查,对查有实据影响录取的,不予录取。

七、录取、学生管理与毕业录用

拟录取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相关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应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发放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生,由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毕业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分别报省或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未毕业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试点班学生毕业录用到定向单位工作,应有一定的服务年限,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含第二学位)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八、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央政法委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2013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设立考录监督小组,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28-86756755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监督电话:028-86581078

四川省公安厅监督电话:028-86301537

四川省司法厅监督电话:028-86517762

九、本公告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政策咨询电话:028-86960502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政策咨询电话:028-86581074

四川省公安厅政策咨询电话:028-86301740

四川省司法厅政策咨询电话:028-86748790

网络技术咨询电话:028-86740101、86740202、86740303

 

附件:1.2013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职位表

2.考试大纲 

2013年8月23日

 


四川省政法干警2013年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招录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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