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国防生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防生在军政训练期间的教育、管理,培养国防生军人意识,依据教育部、人事部、解放军四总部《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结合四川大学和西南交通大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普通高等教育规律,着眼军事人才培养需要,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为主,注重军政训练养成,打牢适应毕业任职需要的素质基础。
第三条 国防生教育管理由学校负主要责任,驻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选培办)协助。选培办主要负责军政训练期间(含选培办统一组织的政治教育、操课集会和集体活动)管理。
第二章 教育管理制度
一、组织制度
第四条 国防生管理实行按级负责,逐级管理。以校区为单位,设立国防生大队(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设2个大队),根据招生或选拔的批次,编为国防生中队,下设区队和班。大队长由选培办干部担任,中队长、区队长、班长由国防生担任。其中国防生大队、中队各设副职1名,由国防生担任。国防生干部任期1年。首批干部由选培办指定,以后由国防生选举产生。国防生任职情况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大队长负责本大队国防生的教育管理。其职责是:
1、掌握国防生思想状况,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
2、督促国防生完成学业和军政训练,履行协议。
3、培养国防生良好作风,增强他们的组织纪律观念。
4、组织国防生进行队列、体育训练,提高他们的身体素质。
5、关心国防生训练、学习和生活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困难。
6、经常进行政策法纪教育,预防事故和案件。
7、完成选培办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中(区)队长和班长负责本中(区队、班)国防生的教育管理,其职责是:
1、了解、汇报国防生思想状况,做好其经常性思想工作。
2、在学习、训练、工作、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在国防生中起好模范带头作用。
3、及时发现和制止本中(区队、班)人员的违纪行为,并逐级报告。
4、组织本中(区队、班)国防生进行队列、体育训练,提高他们的身体素质。
5、组织本中(区队、班)国防生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活动。
6、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国防生应服从选培办和国防生大队、中队、区队和班的管理,切实履行国防奖学金协议,遵守各项规定,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第八条 国防生中建立国防生委员会,协助做好国防生工作。国防生集中训练时间超过1周时,以国防生中队为单位建立临时党、团支部。
二、会议制度
第九条 国防生会议分为班务会、队务会、国防生大会。
第十条 班务会每半月召开一次,全班人员参加,班长主持。主要任务是:学习有关文件;传达上级的指示;研究落实工作;收集国防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 队务会每月召开一次,班长、区队长、中队长参加,中队长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有关文件;研究落实上级的指示;收集分析国防生情况;部署本区队工作;提出管理要求。必要时,可召开区队全体会议,区队国防生参加,区队长主持。
第十二条 国防生大会根据需要召开,全体国防生参加,选培办或国防生大队组织。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文件;部署重要工作;宣布奖惩决定;讲评阶段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三、请销假制度
第十三条 国防生在学习期间离开学校(含因教学活动离开学校)或因故不能参加军政训练必须请假,请假结束应予销假。请销假应逐级进行。
第十四条 离开学校须按规定向学院请假,同时报国防生大队同意。请假1日、2日、3日以上,分别由班长、中(区)队长、大队长批准。操课、教育、集会和集体活动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有特殊情况,由该校区选培办负责干部批准。
第十五条 国防生在毕业分配、暑期军政训练及选培办组织的大型活动等时机原则上不得请假。
四、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国防生必须如实汇报自己思想、学习、生活等的情况。思想、学习、生活情况每学期结束(下学期开学一个月内)书面报告一次。
第十七条 班、区队、中队、大队每月收集分析国防生思想的情况,及时做好国防生思想政治工作,坚定国防生携笔从戎的信念。
第十八条 国防生违反《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的规定,被学校作退学、休学、开除学籍、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或累计重修(补考)超过20学分,严重影响国防生履行国防奖学金协议的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五、值班制度
第十九条 国防生大队、中队、区队设立值班员,分别由区队长、班长担任,值班时间为1个月,于每月1日起接班(每月最后一天办理交接班)。区队长担任值班员时,该区队即为值班区队。
第二十条 各级值班员的主要职责是:掌握国防生动态;接收和处理各级通知(含后备军官网通知);检查讲评国防生遵守纪律情况;在集会时整队报告并维持秩序;带领国防生完成公差勤务;选培办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值班员应随时保持在位,特殊情况不在位时,可安排其他人代班。
六、检查讲评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防生大队、中(区)队、班分别在每季度、月、半月检查国防生在位、遵守纪律、完成任务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防生大队、中队、区队、班对国防生的检查结果,应及时通报,表扬好人好事,指出问题和不足。选培办适时对国防生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章 国防生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自觉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
第二十五条 除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外,不得参加其他党派和政治性组织,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迷信活动,严禁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第二十六条 遵守政治纪律,不围观和参与社会上的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
第二十七条 发扬我军优良传统,培养良好军人作风,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雷厉风行,令行禁止。
第二十八条 遵守军人道德规范,讲文明,讲礼貌,讲团结,维护国防生集体荣誉。
第二十九条 在学制时间内修完所有必修课和规定数量选修课,并取得相应学分。毕业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国防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学和长期(两个月以上)出国出境学习交流。确有特殊原因的,应当向选培办提出书面申请,报成都军区政治部干部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国防生考研必须经选培办及其上级部门同意,报考地方高校研究生保留学籍2年,再以军队干部身份回校读研。
第三十二条 积极参加军政训练和体育锻炼,毕业时军事素质、体能素质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十三条 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在军政训练期间应遵守军队条令条例,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不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五条 在校期间,不得以任何借口单独在校外借住、租住,本科国防生不允许结婚。
第三十六条 按军队内务条令及选培办规定穿着军装,并保持整洁、干净。
第三十七条 注意仪表仪容。男国防生不留胡须和长发,女国防生不浓妆艳抹。
第三十八条 保持宿舍干净整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一、奖励
第三十九条 学校和选培办每学年开展一次“优秀国防生”的评选。优秀国防生的条件是:政治立场坚定,思想道德纯洁,学习成绩良好,模范遵守国防生行为规范,积极参加军政训练和学校、选培办组织的活动。评选活动由学校和选培办共同实施,比例按国防生总数的20%的掌握。
第四十条 “优秀国防生”和国防生在训练期间获得的其它奖励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二、处分
第四十一条 国防生违反国防奖学金协议和国防生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和选培办视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国防生资格。学习成绩累计重修(补考)超过30学分,选培办停发国防奖学金,待修够学分后补发;对明显不可能在学制时间内(一般专业4年,临床医学5年)获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取消国防生资格。
第四十二条 国防生无故不参加军政训练和选培办集体活动,不参加早操、体能训练、集体学习,或在活动中经常迟到、早退的,予以小额经济处罚。经济处罚由各大队实施,选培办批准,且每次最高不超过100元。处罚所得全部用于本大队国防生开展活动及奖励,收支情况在本大队进行公示,选培办予以监督。
第四十三条 对取消国防生资格的国防生,在足额退缴奖学金和违约金前,学校暂扣其档案、毕业证、学位证,不发给就业协议书。
第四十四条 国防生处分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选培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驻四川大学和西南交通大学
后备军官选培办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