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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军校学员转学和转专业的规定
来源:北京考试报 2005-5-16 9:58:31 【字体:小 大】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籍管理规定》指出,在校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转专业:

    (1)新入学的青年学生学员经复查,身体不符合参军条件,但符合地方院校招生条件,经协商,地方院校同意接收者;

    (2)确有专长,在其它方面更能发挥作用,本人申请转入本校其它专业或转入其他军队院校者;

    (3)因身体、技术等原因中止学习的飞行员学员和舰艇学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暂行条例》规定:“舰艇学院、飞行基础学校的学员,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学习者,免试转入海、空军所属院校及其它院校大专以上班次学习;因身体、技术原因中止学习的飞行、舰艇学院学员,免试转入地面院校适当的专业学习一至二年,定为大学本科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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