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性质和考试目的
音乐术科全省统一考试是由合格的高中(中专)毕业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艺术院校根据考生的成绩,按已确定的招生计划,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因此,本考试应具有必要的区分度,较高的信度和效度。
通过考试来检验考生是否具有良好的音乐听觉能力、识谱能力;是否掌握了一定的音乐理论基础;是否具备良好的嗓音条件或器乐演奏的生理条件,并有一定的演唱或演奏能力及表现能力。选拔具有专业音乐学习潜力、毕业后能从事音乐教育等工作的人才。
二、考试项目
音乐术科考试分为以下几个项目(总分 100 分):
1 、主考项(占 60% ):声乐、钢琴、器乐。考生可任选其中一项作为主考项,但选考钢琴、器乐的考生必须参加声乐考试。
2 、必考项(占 35% ):视唱练耳(占 25% )、乐理(占 10% ),所有考生必须参加此项考试。
3 、加试项(占 5% ):声乐、钢琴、器乐、舞蹈。考生除主考项外可选择其中一项或多项作为加试项。
三、考试成绩计算办法
每一主考项、必考项、加试项的满分为 100 分,考生音乐术科考试的总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考生总分 = 主考项得分× 60%+ 视唱练耳得分× 25%+ 乐理得分× 10%+ 加试总分
加试总分为考生所有单项加试分之和,加试总分超过 5 分时按 5 分计算。每一项加试得分在 60 分以上方可得到单项加试分,单项加试分的计算方法为:单项加试分 = (单项加试的得分— 60 )× 10% 。
四、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音乐术科考试具体要求见各项目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一) 声乐 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 、考试目的
声乐是考生的必考项同时也是主考项之一,通过考生所演唱的歌曲,测定考生的嗓音条件、音准、节奏、音乐表现等。
2 、考试内容
演唱歌曲 1 至 2 首,内容包括:中外民歌、艺术歌曲、创作歌曲和歌剧咏叹调(不包括通俗歌曲),曲目自选(参考曲目见附录一)。
考试演唱歌曲 1 至 2 首(中外不限),主考教师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生演唱的时间。钢琴伴奏一律由考场提供(不可自带伴奏)。
3 、考试形式
现场面试和现场演唱。
4 、评分标准
声乐考试满分 100 分,由嗓音条件、演唱方法、音乐表现、形象四个部分构成。
( 1 )嗓音条件(占 40% )
要求音色明亮、圆润、音质干净、声音有较大的可塑性,发音、呼吸器官无疾病,自然音域达到十二度左右。
( 2 )演唱方法(占 30% )
发声方法基本正确,无不良发声习惯,呼吸、声音畅通,吐字清晰。
( 3 )音乐表现(占 20% )
能用较准确的普通话或外国原文演唱歌曲,能较好地表现歌曲情感,音准、节奏准确,旋律流畅。
( 4 )形象(占 10% )
要求五官端正,身高符合招生简章规定标准,端庄大方。
如果考生以声乐作为加试项目,成绩在 60 分以上可获得声乐加试分,声乐加试分 = (声乐得分- 60 )× 10% 。
5 、参考曲目
附录一: 声乐考试参考曲目请点击查看
(二)钢琴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 、考试目的
钢琴列为主考项之一。通过考试测定考生钢琴演奏水平、综合能力和生理条件。
2 、考试内容
( 1 )生理 条件:左右手指没有残疾,大指和小指能伸开八度,手指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协调性。
( 2 ) 程度:以钢琴为主考项的考生要求弹奏车尔尼《 299 》中、后期内容以上,以 钢琴为加试项的考生要求弹奏《拜厄》后期内容以上, 曲目自选。
( 3 ) 以钢琴为主考项的考生,要求弹奏:
①规定曲目:奏鸣曲快板乐章一首。
②自选曲目:练习曲、中外乐曲及复调中任选一首。
( 4 )以钢琴为加试项的考生,要求弹奏:
①练习曲一首。
②乐曲一首(中外乐曲不限)。
说明:主考教师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生演奏的时间。
3 、考试形式
现场面试和现场演奏。
4 、评分标准
钢琴考试满分为 100 分,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 1 ) 演奏姿势,演奏方法,基本功。
( 2 ) 演奏的速度,准确性,流畅、完整。
( 3 ) 演奏音色、层次、力度变化。
( 4 ) 对音乐作品的理解,音乐风格,音乐形象,乐感及表现力。
( 5 ) 作品的实际深浅程度及考生所完成的质量如何。
如果考生以钢琴作为加试项目,成绩在 60 分以上可获得钢琴加试分,钢琴加试分 = (钢琴得分- 60 )× 10% 。
5 、参考曲目
附录二: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