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中阶段户口从外省迁入我省的考生按以下要求办理报考手续:
1、考生报名时必须出示广东省常住户口簿(2010年12月26日前迁入方有效)和身份证,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全户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购房入户的,还需出示房产证及复印件,否则不予办理确认报名手续。
2、考生必须具备完整的三年高中学籍材料。高中阶段迁入我省的应届生,除具备原省就读学校的学籍材料外,还必须具备在我省就读期间完整的学籍材料,否则不准报考。对弄虚作假而取得报考资格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
3、应届生在领取考生号前必须填写《广东省2011年普通高中毕业生学籍户籍审查登记表》,由毕业学校于12月20日前将加具审核意见的《登记表》上报区(县级市)招考办,区(县级市)招考办汇总后于12月22日前报送市招考办,由市招考办将学籍和户籍同在我市的考生《登记表》汇总于12月26日前移交市公安局复核;由市招考办将学籍在我市而户籍在省内其他地市的考生《登记表》汇总于12月28日前转给考生户籍所在地的市招生办,并由当地的市公安局进行复核。我办送公安部门复核考生名单同时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4、现户籍在我市的往届生须填写《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表》(附件4),并于12月20日前由户口所在地区(县级市)公安局、招考办审核盖章,由区(县级市)招考办汇总后于12月22日前报送市招考办,由市招考办汇总于12月26日前移交市公安局复核。
5、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外省到我省务工人员的毕业生,不得在我省报考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考试。
6、录取时,如发现考生上述材料及有关证件不齐备或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得录取。已被录取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录取资格。
(三)报考高等职业院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规定
1、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凭学校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招考办或户籍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中职往届生凭毕业证书到户籍所在地报名,入学时由招生学校审核毕业证原件。
2、考生报名时须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英语或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或省教育考试院颁发的“广东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证书”报名。考生报名时须选择“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名称及输入该证书编号,考生最多可选择三种“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生的毕业证、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证书复印件存入考生纸介质档案。
3、未取得“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且报名参加2011年上半年省教育考试院组织“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及全国英语或计算机等级证书考试的考生,可先参加预报名,预报名时须输入本人的身份证号码。考生取得这两类考试合格证书后,必须在2011年5月20日前到高考报名点办理报名资格确认手续。未办理报名资格确认手续的考生,原预报名数据无效。
(四)考生校核报名信息的要求
1、考生必须认真校核报名点打印的《普通高考考生报名表》,尤其应认真校核考生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毕业学校、选考外语语种及选考科目,确认无误后考生签名确认。考生签名确认后的《普通高考考生报名表》存入考生纸介质档案。
2、艺术类考生需认真核对省统考(含考试项目)或院校单考的信息,体育类考生需认真核对报考的体育专项项目。
3、考生姓名中无法输入的汉字使用支持国标大字符集的输入法输入,的确找不到的汉字用两个半角字符“??”代替。报名结束后一周,报名点应将姓名中有生僻字而无法录入系统的考生姓名、考生号造册连同考生身份证复印件交区(县级市)招考办汇总后报市招考办,由市招考办统一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4、《普通高考考生报名表》一经签名确认,所有的报名信息不得更改。考生基本信息是考生考试、录取以及入学、注册、学籍管理、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依据。考生的基本信息缺失、错漏将造成考生无法在教育部备案,考生毕业时无法获得毕业证书。因考生本人录入错误或不认真校对而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各区(县级市)招生、各报名点应认真做好宣传指导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考生信息的准确、完整。各教学班班主任应认真检查所在班考生的报名信息,及时指导考生纠正错误信息。
5、报名后户籍有变化的考生,其“户口所在地”信息确认截止时间为2011年5月30日,逾期一律不予办理更改“户口所在地”信息的手续。
(五)借考的办理
1、户口在本省,但在外省工作的职工及职工子女,一律回本省考试,不得在外省借考。我省也不办理户口在外省的考生借考事宜。
2、户籍在非高中阶段从外省迁入我省的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应回户口所在地报考,如因特殊情况需跨市借考的,应征得学籍学校和借考学校以及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招考办同意,方可异地借考。借考考生在市属高校录取时按户口所在市划定的分数线参加市属高校录取。
3、户籍在高中阶段由外省迁入我省的应届毕业生须在户口所在地报考,一律不得办理省内异地借考。
4、非本市户籍的往届生,必须回户口所在地报考,一律不得办理在我市借考。
借考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由借考区(县级市)招考办建立。借考区(县级市)招考办须严格审核考生户口,并按规定的时间在网上严格审核借考考生“户口所在地”的信息。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考生报考资格,已被录取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六、艺术类、体育尖子生、体育类考生报考的相关规定
(一)艺术类
普通高校艺术类(含美术类、音乐类,下同)专业招生术科考试分为省统考、院校单考、省统考基础上的院校单考三种形式。艺术类考生报名时,需认真了解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的相关政策(详见《关于做好2011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关于2011年省外普通高等艺术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在广东省招生录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并明确拟报考院校的艺术类专业招生规定后,方可确定其艺术术科考试类型。
1、为便于高校录取和增加考生报考志愿和被录取机会,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原则上须参加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术科统一考试,报名时一般应选择美术术科统考或音乐术科统考。参加省统考的必须填报统考信息选项;参加省统考基础上的院校单考的,则应同时填报统考和单考信息选项;只参加院校单考的,则可只填报单考信息选项。
凡报名时无法确定所报院校(专业)是否省统考涉及专业的,考生应先报名参加省艺术类术科统考。
报考理科并兼报艺术类考生,只可报考艺术类专业术科实行单考且招收理科生的艺术类院校(专业),但不得报考省统考专业和省统考涉及的专业。这类考生报名时按理科类考生报名,但考生需向报名点提交兼报艺术类的书面申请,按理科兼报艺术类考生处理。
2、若所报艺术类院校要求考生在省统考合格的基础上参加院校自行组织的术科考试或省统考未涉及专业的术科考试,则考生必须选择美术术科单考或音乐术科单考的信息选项。若考生在报名时没有选择相应的单考信息选项,即使考生参加了院校组织的术科单考,考生也将无法被有关的艺术类院校录取。
3、艺术类考生凭考生号和网上报名后获得的《广东省2011年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术科单考准考证》参加艺术类院校组织的术科单考。
4、音乐术科统考分为以下几个项目:
(1) 必考项(占30%):乐理和视唱练耳
(2) 主考项(占55%):声乐、钢琴或器乐
(3) 副考项(占15%):钢琴或声乐
说明:① 考生必须参加必考项、主考项和副考项的考试。
② 当主考项是声乐时,副考项应是钢琴。
③ 当主考项是钢琴时,副考项应是声乐,。
④ 当主考项是器乐时,副考项应是声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