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居民户口簿》中无明确注明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回国定居的,或在高中阶段才更改为本人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回国定居的,须提供考生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其本人是归侨的证明(原件),以及居民身份证和以下之一材料(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进行审核:
①回国定居证明;
②国外出生证(经公证部门公证);
③印有回国入境记录的原护照(经公证部门公证)。
2.归侨子女的身份审核
(1)《居民户口簿》中明确注明考生父(母)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回国定居及其子女关系的(高中阶段考生父(母)才更改为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回国定居的除外),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以下之一材料(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进行审核:
①父(母)回国定居证明;
②父(母)国外出生证(经公证部门公证);
③印有父(母)回国入境记录的原护照(经公证部门公证);
④人事档案中有关父(母) 是归侨方面的内容。
(2)《居民户口簿》中无明确注明考生父(母)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回国定居的,或在高中阶段考生父(母)才更改为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回国定居的,须提供考生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其父(母)是归侨及其子女关系的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和以下之一材料(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进行审核:
①父(母)回国定居证明;
②父(母)国外出生证(经公证部门公证);
③印有父(母)回国入境记录的原护照(经公证部门公证)。
3.华侨在国内子女的身份审核
属华侨在国内子女的,考生须提交如下材料进行审核:
(1)我国驻在华侨定居国的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或居留公证)(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及护照(复印件存档)。如华侨因特殊情况未能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或居留公证),可由其住在国驻华使领馆为其出具(需经公证部门公证)。定居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华侨居留证明的认证,须先由同我国和华侨定居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再到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
(2)华侨在国内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查验原件,相应复印件存档);
(3)国内监护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证处出具的华侨子女关系证明。
(二)各办证单位在审核有关证明材料中,对有疑问的(主要指属归侨青年和归侨子女身份的考生,仅提供《居民户口簿》中明确注明考生本人或考生父(母)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定居的,无其它证明材料的;或属华侨在国内子女的考生,对华侨提供的“我国驻在华侨定居国的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或居留公证)”及护照的真伪性不能明确的),于办理“三侨生”证明时间截止后汇总,于2012年3月20日前发函送同级公安局进行核查(见附件3、附件4)。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顺德区公安局负责对《居民户口簿》、护照的真伪进行鉴定,对《居民户口簿》中“出生地”、“回国定居”等登记内容进行核查,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函复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
(三)各办证单位对报考人所提供的资料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统一核发“三侨生”证明,于2012年4月15日前将“三侨生”证明书原件、《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身份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送同级招生办以作备查。招生办对考生的姓名、考生号、就读学校等信息进行核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复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各市(顺德区)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2012年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情况统计表》(附件2)的纸质版(盖章)及EXCEL电子版,《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身份审核表》(盖章),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在“三侨生证明书”后),已开具的证明书存根、空白证明书、办证小结以及公安部门的核查回函送省侨办侨政处复核。
(四)各地级以上市招生办公室、顺德区招生办公室负责将“三侨生”证明书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交考生学校放入学生档案袋存档,并按附件2要求汇总报省招生办公室备案。如考生办理“三侨生”证明书的地方与考生学籍所在地不同的,则由办证地的招生办公室负责转交该考生学籍所在地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