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高等学校应优先录取:
(一)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二)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三)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四)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