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考生档案
第八条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电子档案是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由省招办建立,内容包括报名、体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高考成绩、志愿、诚信记录、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信息。纸介质档案包括中学学籍档案和报考材料,档案的建立、管理及领取办法按照《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纸介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招办〔2002〕16号)执行。
第四章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九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要以考生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负责对其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在校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专人输入网上报名系统,学校审查;非在校生的鉴定由其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填写在《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上,加盖单位公章,由县(区)招办将其鉴定内容输入网上报名系统,考核表留存备查。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其所犯错误事实、处理意见、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后的表现等材料。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五章体检
第十一条所有考生必须参加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各市、县(区)招办要按照《关于做好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0〕6号)要求,与当地卫生局密切配合,严格选择体检医院和选聘体检工作人员,严禁以体检工作站等形式取代体检医院的工作。要对体检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要确保无错检、漏检,严禁弄虚作假。体检结论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作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医疗机构为考生所作的体检结论无效。
第十二条体检工作结束后,各市(区)招办要认真进行总结,并按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省招办。县(区)招办要将体检结论及时反馈给考生本人。
第十三条陕西省人民医院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体检医院无法确诊的问题做出最终裁定。
第六章考试和评卷
第十四条文史、艺术(文)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理工、体育、艺术(理)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外语分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全国统考于6月7日至8日举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如下:
日期时间科目
上午9∶00—11∶30语文
6月7日
下午15∶00—17∶00数学
上午9∶00—11∶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6月8日
下午15∶00—17∶00外语
第十六条2010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课程标准实验·2010年版),数学和英语科目由我省自主命题,其他科目使用教育部统一命制的试题。试卷、答题卡由省招办印制。
第十七条市、县(区)招办组织考试。考点必须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确有困难的,经市级招办批准,可在县城附近设置考点。每个考场安排30名考生,按单人、单桌、单行编排座位。各科类不满30名考生的尾数考场单独设置,不得混编考场。
第十八条各市、县(区)要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陕西省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工作的通知》(陕教考〔2010〕1号)要求,切实做好网上巡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所有考场、试卷保密室和试卷分发场所实现网上巡查,监控时间不中断,监控范围不留死角;所有考点必须安装、使用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确保所有考场在屏蔽范围之内;每个考场安排3名监考员,其中至少1名女监考员,由女监考员负责使用金属探测仪对所有入场考生进行检测,收缴一切可疑无线电信号接收、发射装置。
每科考试均随机调换监考员,调换办法由各市(区)招办制定。
第十九条考试结束后,市(区)招办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答题卡和备用试卷及备用答题卡送至省招办高考评卷工作站。
第二十条评卷工作由省招办组织,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考试成绩通知考生。不查卷。
第二十一条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和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各级招办、各考点、各评卷院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在保密期限内,确保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和答卷不丢失、不泄露。
第二十二条报考外语专业及其他要求外语口试专业的考生,除参加统考外,还必须参加外语口试。口试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