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综合能力考试成绩、专业素质考试成绩、照顾政策加分之和的总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结果报市招生考试院备案。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分数线划定:根据考生综合能力考试成绩、专业素质考试成绩、照顾政策加分之和及招生计划制定控制分数线。
第十六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教育部、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八条:其他照顾政策
1、高中阶段通过PETS-2级的考生加5分录取,通过PETS-3级及以上或CET-4及以上的考生加10分录取;
2、高中阶段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的考生加5分录取,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的考生加10分录取;
3、如考生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等级为A,按每科目加6分录取;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等级为B,按每科目加3分录取;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等级为C,按每科目加2分录取;
4、以上加分政策为累计加分,除第3条累计加分不设上限外,其余项目累计最高加分为20分,分数记入专业考试成绩。
第十九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一般专业公共外语课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一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在接到天津市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八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新生录取后,应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按时到校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录取资格,如遇特殊情况请及时与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生手册》、《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四条:学院开辟了“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积极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凡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大学生均可提出申请。此外,品学兼优的贫困大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及减免当年全部学费的资助;按学院相关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相应等级奖学金;为鼓励在校生努力学习,学院设立了院级三好学生、院优秀干部及其他各类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天津商务职业学院颁发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2年天津商务职业学院高职自主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天津商务职业学院自主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邮编:300221
咨询电话:(022)88384363、88382373、88382483、88384393、88382955、88382837
咨询地点: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86号
乘车路线:662、628、705、96、665、20、632、688、954、906、606路
传真:(022)88382697
网址:www.tifert.edu.cn
电子邮箱:tifert_zhaosheng@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