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 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填报本校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投档)的上线考生;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投档)的上线考生数不足本校在该省的招生计划数时,根据缺额的招生计划,按照投档顺序从高到低录取非第一志愿(或非第一批投档)的上线考生。在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按国家规定可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的原则,分数再相同时按语、数、外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志愿优先的原则。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依次类推,如考生所有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录取到计划未满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退档。对无专业志愿的考生根据各专业录取情况,将录取到计划未满专业。航海技术专业实行分类投档,只录取填报了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条 我校为教育部批准的定向培养士官试点高校,定向培养士官招生按照当年国家政策执行。
第六章 入学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入学报到时进行初步审核,并在3个月内进行复查,发现学生存在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律取消学籍。
第二十二条 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录取的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七章 奖助学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优秀新生入学奖。
1.对于湖北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按分数情况予以奖励:二本线上50分以上(含)新生按10000元/生予以奖励;二本线(含)——二本线上50分新生按4000元/生予以奖励;二本线下10分(含)——二本线新生按2000元/生予以奖励。
2.对于获得技能大赛奖项的考生,按获奖等次给予奖励:对获得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项的考生:一等奖新生按10000元/生予以奖励;二等奖新生按4000元/生予以奖励;三等奖新生按2000元/生予以奖励。对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项的考生,一等奖新生按4000元/生予以奖励;二等奖新生按2000元/生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奖助政策,学校每年按规定组织评选并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对湖北省扶贫办建档立卡贫困户考生(包括普通高中生和中职毕业生)报考我校定向精准扶贫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工业设计,除每年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学校给予第一学年3000元,第二学年2000元,第三学年1000元扶贫资金资助。
第二十六条 社会企事业单位在我校设置众多奖助学金,帮助品学兼优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学校设立了“绿色通道”,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校内设立了勤工助学、特殊困难专项资助等帮扶项目,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章 招生纪律
第二十九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舞弊行为,热情接待来信来访。
第三十条 本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及相关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二条联系方式:
(一)咨询地点: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455号 邮政编码:430079
(二)学校主页:
http://www.hbctc.edu.cn (三)招生信息网:
http://zsw.hbctc.edu.cn/ (四)E-mail:
80281165@qq.com (五)招生咨询QQ号:800081902
(六)微博: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
(七)微信:湖北交院招生办
(八)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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