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高职“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和“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的要求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普通类的文科类、理科类高中毕业生和和“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文科类、理科类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理科类对应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政治、地理、历史,文科类对应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考录取原则
普通高考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录取时,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或相关科目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
1.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排位进行专业分档。
2.被录取的考生,可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参加本科层次院校招生录取,但不能参加高职高专层次院校的招生录取,也不得参加“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填报本科院校志愿并被本科院校录取的考生,将取消我校招生录取资格,不得回转我校,在新生报到时不接受已被本科院校录取的考生报到注册。
第二十三条 汽车制造类专业(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按专业大类招生,入学后在第三学期末按学生意愿、在校期间成绩以及市场需求,进行专业分流。详见2018年广东省招生办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四条 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至有剩余计划专业进行录取,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及相关科目的要求: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加分分值适用于专业分档。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根据《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等有关文件要求,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气工程技术专业要求矫正视力达到4.8及以上;无色盲和色弱;无癫痫、病理性晕厥病史,达不到此标准不办理录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一般要求男生身高170 cm及以上、女生4000px及以上,且不得色盲,达不到以上标准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文科类专业学费 5250元/生/年;其他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600-1500元/生/年,根据宿舍级别按实收取。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严格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每学年颁发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按报到当天统计,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普高类文、理科、高职“3+证书”、 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等各类型考生,分数达到本类型的优秀评选比例范围,可获得新生奖学金。如出现总分同分,则文科按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依次进行排序,理科按数学、语文、英语单科成绩依次进行排序;如仍有同分,则按同分人数均分奖金。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有助学金,除协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外,另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帮助部分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有多项企业奖助学金。分别有“利泰集团汽车专业6S奖助学金”、“东方思维奖助学金”、“建华船务有限公司奖助学金”、 “张琛奖学金”、“国光班奖学金”、 “锐捷奖学金”、“中星奖学金”、“邦达物流奖学金”、“广州中南华星工程机械专业6S奖助学金” 、“天徕奖学金”、“八八路桥一班奖助学金”、“宝马爱心基金助学金”、“马瑞利企业奖学金”、“善班奖学金”、“裕飞学业奖学金”等。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
监察纪检部门联系人:丁老师
电话: 020-87025345 传真:020-87024651
电子邮箱:
jsc@gdcp.cn 信访工作联系人:刘老师
电话:020-87024621 传真:020-87024621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37236028
传真:020-37236028
电子邮箱:
zsjyc@gdcp.cn 学校网址:
http://www.gdcp.cn 招生网址:
http://zs.gdcp.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