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自主选拔资格确定
( 1 )获得我校自主选拔 A 类资格的考生,其高考原始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划定的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我校将给予录取,并根据高考成绩、个人特长、专业志愿、我校录取情况等安排学习专业;对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出档线的 A 类考生,我校将给予加 10 分选择专业。我校对于自主选拔 A 类资格的确定予以严格把关。
( 2 )获得我校自主选拔 B 类资格的考生,其高考原始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所在省份的出档分数线下 20 分以内(对于自主选拔考生与本科第一批考生同时录取的省份,以实际录取时产生的出档线为准;对于将自主选拔考生放在本科第一批之前录取的省份,以省级招生部门根据我校《招生章程》有关投档比例的要求事先提供给我校的初次模拟出档线为准),但不低于生源所在省份本一批分数线,我校将给予录取,并根据高考成绩、个人特长、专业志愿、我校录取情况等安排学习专业;对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出档线的 B 类考生,我校将给予加 5 分选择专业。
七 、监督机制
1. 我校纪检、监察部门对自主选拔(保送)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2 .我校将在我校招生办网页、学生所在中学、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自主选拔(含保送)拟确定资格名单。经公示无异议者,方取得我校自主选拔(保送)资格。
3. 申请者及其所在中学在《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必须属实、齐全。凡发现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我校将取消其自主选拔(保送)资格,并连续三年取消推荐中学的推荐资格,同时保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权利。
4. 对获得我校自主选拔(保送)资格者有异议,可向我校纪委监察处申诉,电话: 0592-2186219 。
八、附则
1. 获得我校自主选拔(含保送)资格的考生均须在户口所在地参加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高考报名。取得我校自主选拔资格的学生,须参加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取得我校保送资格者不需参加高考。
2 .本招生简章仅适用于各省本一批填报我校的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将自主选拔考生放在本一批之前单独录取的省份,获得我校自主选拔资格的考生按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的要求填报志愿,且专业服从调剂;对 未实行平行志愿 ,将自主选拔考生与本一批同时录取的省份,获得我校自主选拔资格的考生本一批第一志愿必须填报厦门大学且专业服从调剂。获得 B 类资格的未实行平行志愿省份考生,须自愿承担因高考成绩未达到我校出档分数要求而影响后续志愿录取的风险。
3. 对于高考总分不是 750 分的省份考生,降(加)分幅度按照考生所在省份的考试总分与 750 分之比进行折算,并按照四舍五入的规则确定实际降(加)分幅度。
4. 获得我校自主选拔资格的考生,其它录取要求以我校公布的《 2011 年本科招生章程》为准。
5. 申请我校自主选拔(含保送)的考生请及时关注我校招生办网页的相关信息。凡因未能按我校要求如期办理相关事项或个人信息提供不准确而产生影响录取等问题,均由考生个人负责。
九、本招生简章由厦门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联系方式
电话 : 0592 - 2188888 ;传真: 0592 - 2180256
网址: http://zsb.xmu.edu.cn ; E-mail: nzsb@xmu.edu.cn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南路 422 号厦门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 3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