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录取原则及要求
(一)我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宁缺勿滥的原则,根据考生的考试总成绩,结合申请材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复试中如有考核科目60分以下,则该考生不能被录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部公示,如无争议,即确定录取。我校对拟录取的同学发出接收函。
(二)拟录取的推免生须按教育部的要求,持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接收函,到本科所在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领取推免生网报校验码,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硕士研究生网上报名,并现场确认等。未获得推荐免试网报校验码及未办理正式报名手续的推免生,录取无效。
(三)我校正式录取通知书统一于调档政审后寄发给本人,寄发时间为研究生招生当年六月。
六、其他说明
(一)我校确定接收的外校推免生,未经同意,不得以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私自办理出国留学、通过“双向选择”进行就业以及再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学统一考试。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1.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存在舞弊现象的;
2.申请人在本科第四学年学习期间有不及格科目的;
3.在毕业时未获得毕业证书或学士学位证书的;
4.患有严重疾病隐瞒不报的;
5.其他影响录取的事项发生的。
(三)按照现行《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我院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享受每人每月500元普通奖学金,对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果突出者按照评分排名前10%享受5000元优秀奖学金,前11%—25%享受3000元优秀奖学金。
本办法由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研究生部
咨询电话:010-64505140/52 曲老师 曹老师
传真电话:010-64505188
通信地址:北京顺义区天竺开发区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综合办公楼103室
邮政编码:101312
电子邮箱:yjszs@mail.nai.edu.cn
研究生推免系统:http://211.71.36.110/zsgl/tmsgl/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