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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来源:2exam.com 2010-12-17 20:21:47 【字体:小 大】

 

  七、其他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各大军区主管优秀运动队的部门,应将在高考报名之前已下调令尚未报到的运动员名单和调令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不再录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优秀运动队在高考报名开始至招生录取结束前,不准招收已经报考体育专业的考生。

  2.组织体育考试的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的招生经费中开支。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如其实施办法超出本规定的精神,须报经国家教委、国家体委核准。

  附件一:一九八九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体育考试评分标准与办法(略)

  附件二:推荐办法

  一、条件与范围

  (一)被推荐者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等专业招生条件;

  (二)被推荐者获得名次的项目,必须与所报专业对口;

  (三)属于推荐范围的全国性运动会名称和被推荐者的运动成绩的有效时间另行通知;

  (四)国际比赛系指国际体育组织举办的综合性运动会(如奥运会、亚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和单项锦标赛(不包括国际间双边来往、邀请赛、对抗赛等)。

  二、报名

  本人申请,并填写《高等院校体育专业报考登记表》,单位推荐时,将考生的运动经历、运动成绩、文化水平、思想政治品德考查、体检等具体证明材料,一并送第一志愿的招生院校(不要同时向两个学校推荐,以免重复录取)。

  各校录取推荐生的工作必须在全国统一考试录取以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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