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适用哪些范围?
由于各级各类学校性质、特点、层次的差异,也由于不同类别型学校教育中还具有一些共性的特点,因此必须规定不同的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教师资格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这是根据我国教育当前的特点确定的。在很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国家,各种教师资格是不能相互融通的,只能在与某种教师资格相应层次的学校任教,例如美国的教师资格证书中明确规定了任教的学科与学段。我国的《教师资格条例》之所以规定取得某种教师资格者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学校任教,也就是说可以向下融通,主要是根据我国的教育实际出发的。因为一般而言,当前我国教育的实际情况是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合格教师缺乏。我国教师资格向下融通,主要是作为一种鼓励教师向下面阶段学校流动而制定的鼓励性措施。按照教育规律,不同阶段的教育,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有其自身的要求,其他阶段学校教师要前往任教,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可能会有变化。高中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可以融通,但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不能与其他教师资格融通。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由于实习指导教师专业繁多,而且实习指导教师除了要求一定的学历外,更重要的是要具有实际操作能力,所以实习指导教师学历要求比相同层次学校教师学历要求相对降低。
各类普通学校教师资格适用于相同层次的成人学校,因此不设立专门的成人学校教师资格。这种规定主要是考虑成人学校的教育教学与同级普通学校基本相同,有利于成人学校吸引教师。如果单独设立成人学校教师资格,又要规定相应的条件,还有融通性等复杂问题,对成人学校吸引教师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