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毕业生统招统分证明
北京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我院______ 专业学生 ________,于 ____ 年毕业,该生属国家计划统招统分毕业生,特此证明。
招生办公室(公章) 学生处(或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招生办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学生处(或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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