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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西宁市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正式启动

来源:西海都市报 2008-4-8 17:45:03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4月08日电
  今年4月,2008年西宁市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正式启动,4月7日至4月25日,有意申请教师资格的个人,可以到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递交申请。

    申请对象

    户籍在西宁市、身体健康、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西宁市辖区内的高等院校应届大学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由学校统一组织到户籍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申请认定事宜。

    西宁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西宁市教育局),负责受理户籍在西宁市(含三县)需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人员的申请,受理地点在西宁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联系电话:6150853。

    申请条件及要求
    (一)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有效学历应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教育学、教育心理学

    以下人员须提供由青海省考试管理中心颁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

    1.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

    2.前学历为师范教育类中专毕业、后学历为非师范教育类专、本科毕业,申请认定初级中学以上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已受理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的下列人员须测试教育教学能力: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2.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所申请教师资格类型和拟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相符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包括说课、讲课、答辩三部分,测试时间、地点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

    (四)思想品德考核

    据实填写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申请人由其所在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填写,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填写。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者,普通话水平测试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母语非汉语者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六)身体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者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必须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参加体检且体检合格。

    认定教师资格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及资格初审。时间为:4月7日至4月25日。

    1.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以学校为单位),向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毕业院校、所学专业、申请资格种类及学科)并领取有关表格、材料等。

    2.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以学校为单位),向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2)户口本;(3)学历证书;(4)普通话测试证;(5)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1张(整个认定所用照片须为同一版本)。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二)受理个人申请,进行资格审查。时间为:5月5日至5月16日。

    1.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申请人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选用16K复印纸);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居民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青海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提供省考试中心颁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师范类1张,非师范类3张。同时须上交与打印照片一致的电子照片(红底,清晰完整,文件类型jpg,宽114像素,高156像素,文件大小不超过19kb。)。

    2.公布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抽签的时间、地点。(来源:西海都市报 作者: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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