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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教育局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流程

来源:杭州市教育局 2008-10-9 14:48:52

事项名称

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杭州市教育局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11起施行)

10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13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得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公布并施行)

13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622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000923发布并施行)

5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办理范围

杭州市高中段教师资格认定

申请对象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0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4条)

审批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有中国公民身份;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至高中毕业;

4.具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并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2)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3)达到规定的普通话水平等级。现阶段普通话要求是195511以后出生的申请者要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其中196511以后出生的申请担任语文教师的申请者,要求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0条、第11

2.《教师资格条例》第678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678

申报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6.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

2.《教师资格条例》第15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1213141516

办理方式

单独办理

收费情况

收费标准:

对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进行认定时可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每人280元。

设定依据:

《关于重新公布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7]5号,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7620发布)序号12:教师资格认定费每人280元(浙价费[2005]326号)

法定时限

时限:

30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16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

杭州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杭州市教育局高教师范处)

会办处室

各区、县(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内部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测试→认定→公示和复查→告知和发证

申请(本岗位责任人:各区、县(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教师资格认定一年两次,春季一次,秋季一次。具体受理期限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许可机关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人要求许可经办人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许可经办人负责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受理(本岗位责任人:各区、县(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岗位责任及权限:对申办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受理意见,报分管处长审查。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审查(本岗位责任人:高教师范处副处长 程黎瑶):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且申请已经受理。岗位责任及权限:依照学校设置条件和标准,认真审核全部申办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测试(本岗位责任人: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下设各专业评议组组长):标准:申请人应具备承担与申请教师资格种类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及学生管理等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具备进行教学设计、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以及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以实现教学目的的能力和使用普通话提问、板书和讲解的技巧。岗位责任及权限:按照测试标准进行测试。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认定(本岗位责任人:副局长(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主任) 肖锋):标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且受理人、审查人、专业评议组组长签署意见。岗位责任及权限:审核材料,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投票表决。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公示(本岗位责任人:高教师范处 徐兴刚:①标准:公示名单需经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投票表决通过。岗位责任及权限: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杭州教育城域网对认定结果予以公示。③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复查(本岗位责任人:高教师范处 徐兴刚):标准: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岗位责任及权限:受理申诉材料,提出复查意见。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告知(本岗位责任人:高教师范处 徐兴刚):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且受理、审查、表决意见齐全。岗位责任及权限:将申报材料整理归档,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决定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还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投诉(本岗位责任人:办公室 陈丽萍):投诉途径及方式、电话:电子邮件、电话等。E—mail:jyj.bgs@hz.gov.cn xzspts@hzedu.net TEL:0571—87077801岗位责任及权限:受理投诉,提出意见或转相关业务处室办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相关技术服务

1.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195511以后出生的申请者要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其中196511以后出生的申请担任语文教师的申请者,要求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办理单位为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获省级语委颁发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2.教育教学能力和基本素质测试。办理单位为市高中(中职、中职实习)教师资格专家审定委员会。

3.体检。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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