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者必备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各类人员应符合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师范类专业毕业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员须具备完整的师范教育学历合格成绩(注:必须包含教育学、心理学、相应学科教学法、教育实习)。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体检结果当次有效)。
2、普通话水平及中国汉语水平:母语为汉语及民考汉的申请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母语为非汉语及汉考民的申请人员应该达到HSK暂行等级标准为:中小学汉语教师高中8级,初中6级,小学5级,其他学科教师高中5级,初中4级,小学3级。
3、教育学、心理学要求: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成绩和教育实习成绩;非师范类毕业申请人员须参加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并且两科考试成绩合格;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