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改革中小学人事制度 未取得教师资格必须离岗
导报讯 【记者 林芹】 日前,省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我省中小学校长选拔、教师资格认证、教师工资以及养老保险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全面改革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
推行校长聘任制 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意见》指出,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各设区市、县(市、区)应尽快成立教育工委,理顺中小学校长管理体制,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逐步建立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制度。今后凡出现中小学校长职位空缺,要把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中小学校长主要选拔任用方式。 同时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也有了具体的限定: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根据省有关部门负责人的介绍,日后中小学校长将逐渐实行职级制,逐步取消中小学学校的行政级别。目前,校长职级制还仅限于部分地区的试点。
未取得教师资格者 必须调离教学岗位
按照我省关于中小学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我省将进一步合理确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农村小学办学点单独核编,农村寄宿制小学要有生管人员编制。同时,中小学要严格控制学校领导职数。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的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须在本《意见》下发一年内与学校脱离关系。 在规范编制的基础上,我省还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凡在中小学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要调离教学岗位。
工资总额包干 分配重在绩效
根据《意见》,学校在核定编制基础上,中学以学校为单位,小学以中心校为单位,将实行工资总额包干。 学校可打破现行的分配办法,按照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校内分配制度。允许学校将国家规定的工资中的活的部分,加上其他津贴、补贴以及按规定学校可用于教职工分配部分,结合在一起重新分配;将教职工的收入与岗位职责、 工作数量和工作业绩挂钩;国家规定的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予以保留。 《意见》中指出,要着重解决中小学教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尚未建立中小学教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县(市、区)应尽快建立健全各项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城镇中小学教师 至少服务农校1年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建立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的“校对校”的交流机制,交流期为1年。从2005年起,有条件的城镇中小学教师要到农村学校服务1年以上。城镇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应有在农村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