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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fjzsksw.com 2010-2-3 17:14:15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
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函[2010]1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特岗教师管理服务以及服务期满教师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经商国家公务员局,我部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式样(附件1)和填写说明(附件2)。现就《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证书》发放对象为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招聘录用、服务期满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的特岗教师,《证书》是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原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规定有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负责本省(区、市)《证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服务期满的特岗教师填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任教服务期满考核登记表》(附件3),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放《证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15日前将本年度服务期满特岗教师《证书》发放信息表(附件4)报送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证书》式样及有关资料可登录中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http://www.ncss.org.cn)查询下载。

  三、《证书》的发放和管理是实施“特岗计划”的重要工作环节,事关特岗教师的切身利益,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证书》管理发放工作。《证书》管理与发放工作有关问题,请与我部师范教育司联系。联系人:邬跃 姜南,联系电话:010-66097864。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1.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封皮标准制图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内页标准制图.rar 
2.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填写说明.doc 
3.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期满登记表.doc 
4.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发放信息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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