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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2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及申请流程

来源:2exam.com 2012-9-11 22:20:05

 

 (四)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方法等教育类专业知识。

  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本、专科毕业(以下简称“师范毕业”)的申请人,在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对应学科的教师资格时,应当提供包含《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教育方法概论》课程的完整成绩单(不包括自学考、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等)。

  非师范毕业的申请人在申请除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以外的教师资格时,应当提交由上海市教师资格专业课程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教育方法概论》三门课程考试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以考试日期为准)。

  凡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均应提交由上海市教师资格专业课程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高等教育方法概论》三门课程考试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以考试日期为准。高等学校聘任的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免此项要求)。

  注5:大专段为全日制师范毕业,本科段为非师范毕业的申请人,如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视为师范生申请;如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视为非师范生申请。

  注6:2013年起,本市不再组织《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教育方法概论》专业课程培训及考试。拟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需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五)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或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文件规定,申请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根据《关于在本市中小学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沪语委[1996]6号)文件规定,语文教师(含高师中文系教师)与幼儿园教师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高等学校聘任的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免此项要求)。

  注7: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

  注8: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由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负责,地址为:陕西北路500号,咨询电话:021-62558388。

  (六)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经测试合格

  师范毕业的申请人,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对应学科的教师资格,提供能反映其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教育实习鉴定表,免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

  非师范毕业的申请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参加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

  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需参加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高等学校聘任的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免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

  注9:本市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咨询电话为:021-62523019。

  (七)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当期体检报告仅于当期认定工作有效)。

  注10:附件《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规定》
  二、教师资格申请流程

  2012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有关流程如下:

  (一)上网登记申请信息

  请于2012年9月1日至15日登陆上海教育人才网(www.shehr.cn),在网站首页“服务大厅”内的“在线办理”栏目里选择“教师资格申请”,注册或登录后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中的有关信息,请务必在9月15日前提交,逾期系统自动关闭,不予补申请。

  注11:网上填报的信息须真实有效,点击“正式提交”并确认后,所提交的“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信息将不能再修改,请慎重填写。

  注12: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成功申领后的一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份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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