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报名和志愿填报
全市统一实行网上报名和填报志愿。建立完整的考生电子档案,确保考生数据的统一、准确和安全,并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数据与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管理统一起来。各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保障考生自主选择升学的权利,任何单位、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限制考生报考。中考招生报考指南由市统一编印,各区负责将报考指南在填报志愿前分发到每位中考考生手中。考生应全面了解有关招生学校的情况和招生章程,以及各级招生机构公布的招生规定,根据自身条件认真填报志愿;报名数据和志愿数据一经确认,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凡因志愿填报不合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报名和志愿填报工作由市招生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各区负责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六、录取批次设置和录取标准确定
㈠ 录取批次设置
⒈ 提前批:
佛山市第一中学、佛山市第二中学、佛山市第三中学、南海区石门中学、南海区南海中学、顺德区第一中学、三水区三水中学、高明区第一中学等8所公办普通高中(普通生),以及佛山市第一中学指标生、择校生、体育特长生。
⒉ 第一批:面向全市招生的公办普通高中普通生(提前批学校除外),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公费生,面向全市招生的艺术特长生(普通生)。
⒊ 第二批:区内招生的普通高中(含普通生、指标生、择校生、扩招生及体育、艺术特长生)及民办普通高中。
⒋ 第三批: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民办生,市中心业余体校高中班,市体育运动学校,高等学校五年制高职,面向全市招生的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⒌ 第四批:部、省属及外地在我市招生的和市、区、镇属公办、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
㈡ 录取标准确定
提前批、第一批、第三批学校的录取标准由市按1:1的比例统一确定,划定各批次(层次)高中阶段学校最低录取控制线,并根据考生志愿的先后顺序和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第二批、第四批学校的录取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学生综合表现评定结果在B等级(含B等级)以上。具体做法是:
⒈ 按各批次(层次)招生学校的总计划数,以一定比例划定该批次(层次)最低录取控制线;
⒉ 在各批次(层次)最低录取控制线上,根据考生志愿的先后顺序和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按一定比例进行投档;
⒊ 投档时,先投第一志愿,若招生学校计划未满,则投第二志愿,第三志愿,……,依此类推;
⒋ 在投档过程中,若招生学校计划数末名有两人或以上考生分数相同,则采用同分比较原则找出优先者。即:⑴比较综合表现评定等级,优先录取综合表现评定等级高的学生;⑵比较考试科目总分(不含加分);⑶比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分;⑷按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与历史顺序比较单科成绩,直至找出优先者;
⒌ 若招生学校在该批次(层次)的最低录取控制线上未完成招生计划,以5分为一个分数段,依次降分投档录取。
七、招生录取管理工作
㈠ 中考的报名、填报志愿及录取等工作,全部在佛山市中考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并实行分批次录取,确保全市中考工作的指挥调度、信息发布、数据查询、动态管理、资源共享、数据管理等效率不断提高。
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严禁擅自调整考生录取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已被招生学校录取的考生进行二次录取。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列入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擅自招生。未经市或区招生考试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招生学校提供考生有关资料。
㈢ 公办普通高中只能录取参加当年中考的考生。各招生学校应按照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定等择优录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凡是按志愿录取的,任何单位、学校或个人不得更改录取的学校;凡属录取后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当年普通高中学校录取资格处理。学校根据市、区招生部门审核的录取名单办理相关学籍审批手续。
㈣ 民办普通高中招收公费生按公办普通高中录取办法执行。民办高中阶段学校自主招收本市考生必须经区招生部门统一录取;自主招收外地考生须报区招生部门审核、市招生部门备案后办理相关学籍审批手续。
㈤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必须优先录取当年参加中考的考生,凡是按考生志愿进行录取的,任何单位、学校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录取的学校和专业。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凭市、区招生部门审核的录取名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在地教育或劳动部门办理相关学籍审批手续。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缺额补录时间安排在全市常规录取之后,具体补录办法由各区根据实际制定并报市招生部门备案。
凡需报省备案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新生录取名册,由市招生部门统一审核,招生学校须缴交有关费用。
㈥ 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学生,按学生本人意愿,可免试直接升入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就读。这类考生必须参加中考报名及填报志愿,并填写《佛山市初中优秀毕业生免试入学申请表》(附件二),可以不参加中考考试,学业考试科目的毕业成绩直接认定为A等级,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前优先录取,录取计划占考生报读学校的正取指标。
凡申报免试入学的考生,须出示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供学校审核、存档,学校必须将符合条件的考生在学校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再按程序报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考生提交申请表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5月18日,逾期一律不再办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评选省级“三好学生”有关的条件、程序、规定。
符合免试入学条件但放弃免试入学资格者,参加中考录取时,降10分录取。
㈦ 继续实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政策,具体见附件三。
㈧ 非本市户籍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附件五),可与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享有同等报考资格;经区招考部门审批的普通异地借读生,只允许报考普通高中的择校生(扩招生)、民办普通高中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往届生及高中阶段学校的毕业生、结业生不得报考省一级公办普通高中。
㈨ 随父母工作调动,户籍新迁入、无参加我市中考的外地考生,需要到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必须持原地市级中考档案材料证明(考生报名登记表、中考成绩单、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户口簿及家长单位证明到区招考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这类考生由区招考部门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
八、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强化服务,实施“阳光工程”,确保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㈠ 加强对中考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招生工作机构,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做到“依法治招、岗位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办人民满意的中考。
㈡ 加大招生考试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升学指导服务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招生考试的政策宣传工作,做到政策公开、办事公正。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各级招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通过新闻媒体、信息网络等途径发布有关招生考试信息,为考生及考生家长提供报名、考试、录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学校要全面正确指导学生选择和填报升学志愿。要加强对学校领导及毕业班教师的招生政策的辅导和培训,做到政策掌握上下一致、宣传口径上下一致。要及时认真做好落选生的思想疏导工作,在招生过程中做好来信来访的解释答复工作,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㈢ 统筹协调,规范管理,提高招生考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端正教育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加强对初中毕业班教学工作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进评价方式,不能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或考核教师的唯一标准,不得对学校的考试成绩排队。各初级中学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课程和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不得乱编滥印中考复习资料,搞各种名目的模拟考试,严禁采用超量复习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做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严禁为追求升学率而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
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工作。根据教育部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我市印发的《关于印发<佛山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试卷保密室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佛教考〔2005〕2号)要求,国家教育地区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属国家机密级事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场(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要求,切实做好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狠抓考风考纪,规范考场管理。各级招生部门要加大对中考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巡考制度,健全对考风考纪的督察机制,落实对考试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进一步规范考场的考务工作,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增强考场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招生考试工作投诉电话,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自觉性,为考生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继续加强对招生收费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加强招生考试工作队伍的廉政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学校的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
㈣ 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加大监察监督工作力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要按照深入推进“阳光工程”的工作要求,继续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四制度”、“六公开”、“六不准”、“六监督”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四制度”即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评估监控制度。“六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报考条件公开、有关考生的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投诉处理结果公开。“六不准”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六监督”即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对考试和录取的全程监督,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接受考生和考生家长的监督,接受招生学校的监督。
各级教育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招生考试管理部门,不断充实、完善“阳光工程”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的公示栏目及内容,并督促学校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示。通过严谨、有效的监督,促进管理工作的强化、细化,使“确保考试安全,维护公平公正,稳步推进改革”三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附件:一、佛山市2011年中考主要工作日程安排表
二、佛山市初中优秀毕业生免试入学申请表
三、佛山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政策
四、佛山市第一中学招收指标生实施办法
五、佛山市高中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