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所有初中毕业生均应参加中考。各县(市、区)或学校不得自行组织专门的招生考试或变相的招生考试,不得招收未经中考的学生,不得向本县(市、区)外招生,同时,各地要加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管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超班额招生。若有违规的,将不予学籍登记。
3、考生综合素质等第作为重点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前置条件:综合表现评定合格以上,省一级重点高中录取的新生,其他四项综合素质评价等第还应达到2A2C及以上。
4、为推进高中学校的整体质量提升,防止优质生源的过度集聚,鼓励各地建立按志愿级差录取制度,即按志愿顺序总分递减录取,以有效调控优质生源的科学分布,激发每一所高中的办学积极性,促进每一所高中的快速优质发展。
(四)根据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和实施学籍电子化管理要求,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县(市、区)招生,若要招生须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一致同意,并报台州市教育局备案,否则学籍不予登记。民办学校在招生前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招生计划和方案,并及时与传统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沟通,按计划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结束后,学校应及时与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名单,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对相关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下达允许外招指令,学校应及时转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各地要大力支持民办高中学校的招生,将民办学校的招生列入当地招生计划。
(五)按照省学籍电子化管理要求,各地在高中招生时须采用计算机统一录取。学籍登记以初中学籍数据库、中考报名数据库和成绩库为依据。
(六)各县(市、区)要按照普职比1:1的要求,编制好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招生计划(含市直学校),报台州市教育局备案,并以此作为学籍登记的依据。各县(市、区)要按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的110%以内划定普通高中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并报台州市教育局备案。考生最低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的运用以其参加中考的所在县(市、区)为标准,若低于其最低录取分数线或超计划招生的,台州市教育局将不予学籍登记。
五、5年制师范类专业招生
由各县(市、区)招生办组织好考生志愿的填报工作,并按时上送考生录取材料。
录取工作由台州市教育局招考机构在6月底组织进行,新生录取名单由台州市教育局招考机构审核批准。被学校录取的考生,须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六、职业高中招生(含职业中专)
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招生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实施,录取名册报市教育局职成教处备案。
七、普通中专、成人中专、“3+2”五年制职业教育的招生
普通中专、成人中专、“3+2”五年制职业教育的招生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职成教科或招生办)和市直属招生学校负责组织考生志愿的填报工作,并于7月5日向台州市教育局职成教处上送考生志愿表。录取工作由台州市教育局职成教处于7月上旬组织进行,新生录取名单由台州市教育局职成教处审核批准。
八、招生优惠政策
(一)身份类优惠:
1、受市(地)以上表彰的学生或综合表现评价优秀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5分录取;
3、驻台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加10分录取。
4、烈士子女:各县(市、区)根据考生意愿录取。
(二)特长类优惠:
1、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B级证书获得者,加5分录取。
2、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证书获得者,加10分录取。
以上等级证书,在优惠加分时二年内有效,即初二、初三年级(义务教育阶段的八至九年级即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5日,下同)获得有效。2011年毕业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在2009年12月底前取得等级证书的仍然有效。
(三)先进类优惠:
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且受到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加20分录取。
(四)竞赛类优惠:
1、下列获奖者,加5分录取:
(1)获得教育部主办的中学生运动会或浙江省运动会个人项目三等奖者,集体项目4—6名主力队员。
(2)获得浙江省教育厅主办的中学生运动会田径,篮球、乒乓球、足球三大球联赛,游泳,健美操比赛个人项目4—6名或二等奖者,集体项目4—6名主力队员。
(3)获得台州市中学生田径运动会初中男子组和初中女子组个人项目比赛前3名,篮球、乒乓球、足球三大球联赛,游泳比赛个人项目前3名,集体项目第一名主力队员。
(4)获得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发明、科技创新)个人项目二等奖者(发明、科技创新限3人及以下)和浙江省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竞赛二等奖者。
以上获奖证书,在优惠加分时二年内有效,即初二、初三年级获得有效。证书上须盖有相应一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印章。
(5)获得浙江省教育厅主办的艺术节、合唱节、舞蹈节中学组独唱、重唱(4人及以下)、戏剧曲艺(4人以下)、独奏、协奏、齐奏(4人及以下)、独舞、双人舞、3人舞等现场比赛个人项目4—6名或二等奖者。获得台州市教育局主办的以上比赛个人项目一等奖者。
以上获奖证书,在优惠加分时三年内有效,即初中教育阶段获得有效。证书上须盖有相应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印章。
2、下列奖次获得者加10分录取:
(1)获得教育部主办的中学生运动会或浙江省运动会个人项目前3名或一、二等奖者,集体项目前3名主力队员。
(2)获得浙江省教育厅主办的中学生运动会田径,篮球、乒乓球、足球三大球联赛,游泳,健美操比赛个人项目前3名或一等奖者,集体项目前3名主力队员。
(3)获得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发明、科技创新)个人项目一等奖者(发明、科技创新限3人及以下)和浙江省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竞赛一等奖者。
以上获奖证书,在优惠加分时二年内有效,即初二、初三年级获得有效。证书上须盖有相应一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印章。
(4)获得教育部主办的中学生艺术展演中学组独唱、重唱(4人及以下)、戏剧曲艺(4人以下)、独奏、协奏、齐奏(4人及以下)、独舞、双人舞、3人舞等现场比赛个人项目前3名或一、二等奖者;获得浙江省教育厅主办的以上比赛个人项目前3名或一等奖者。
以上获奖证书,在优惠加分时三年内有效,即初中教育阶段获得有效。证书上须盖有相应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印章。
3、下列奖次获得者加20分录取:
初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由世界及国际体育组织正式举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以及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6名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