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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教育局关于2012年驻马店中招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来源:2exam.com 2012-6-2 14:23:25

 

根据省教育厅要求,为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加强薄弱学校建设,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今年我市仍在全市省、市级示范性高中招生中实行“分配生”制度。

1、分配原则。根据普通高中招生“三限”政策,依据各县区省、市级示范性高中招生计划,按正取生人数的50%作为分配生指标。

2、分配办法。原则上要求县区中招办参照近两年各初中学校升入省市级示范性高中的人数及完成招生计划情况,依各初中学校毕业生数为基数,将省、市级示范性高中分配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重点向薄弱的初中倾斜。市县中招办根据分配生指标和考生考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在正取生分数线降2040分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够指标数为止,若降分后的学生数不足分配生的实际分配数,其分配生剩余指标将分配到其他学校,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具体操作办法由县区中招办结合本县区实际自定,并在市中招办备案。

3、分配生的要求。(1)享受分配生资格的学生必须是应届初中毕业生,考生初一至初三均在本校学习(往届生和非正常流动生不准取得分配生资格);(2)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必须在B等以上。(3)县区内有多所省市级示范性高中参与分配时,以每所示范性高中正取生录取分数线降2040分作为分配生录取分数线。(4)学校和教师要正确引导考生填报志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考生填报分配生志愿。(5)实行招生“阳光工程”,要强化管理,严格审查程序,及时将分配生招生政策、招生办法、分配比例、录取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师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

(十)奖励与照顾

按照有关规定,对以下情况予以奖励和照顾:

1.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学校的,照顾10分录取;报考其它学校的,照顾5分录取。

2.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归侨、侨眷考生照顾10分录取,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凭《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其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照顾10分录取。

3.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政联〔20117号)精神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军区政治部印发的《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21号)规定,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照顾15分录取。

驻豫武警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参照执行。

4.根据《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号)规定,烈士子女照顾20分录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照顾10分录取。

5.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解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子女回国后入学问题的通知》(教基厅〔200516号),持有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的初中阶段回国的初中生,在初中毕业后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6.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豫发〔20077号)精神,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其子女报考本县(市、区)高中时照顾10分。

7.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对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子女入学给予适当照顾的通知》(豫教基〔200469号)精神,派驻各地进行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的子女,报考当地普通高中的可照顾10分。

8.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优惠政策的通知》(豫政〔200856号)精神,移民搬迁后5年内,移民考生在中招中照顾10分。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除上述加分政策外,各地不得自行增加加分内容。对三好学生、体育尖子、晨光杯体育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计算机表演赛等活动的优胜者,其奖励和照顾体现在综合素质评定之中。

各地要制定具体、严密的操作办法,严格审查照顾对象的资格,坚决抵制各种弄虚作假现象。

(十一)新生入校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及时对考生准考证、考试成绩、考号、姓名、档案材料等,进行认真复查,对发现替考、顶替他人学籍姓名报考、冒名顶替他人中招成绩、骗取照顾资格或采取其它舞弊手段入学的新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并将结果报市、县区教体局,同时追查负责该生报考资格审查的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

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稳定。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从制度、程序、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严格予以保障,确保中学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区普通高中分配生招生方案,以正式文件于531日前报市教育局中招办。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统一管理所辖普通高中(含民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和录取工作,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严禁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无中招成绩的考生和已经注册高中阶段学籍的学生。要认真落实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基础教育的负责同志、基础教育股长和各高中校长为具体责任人。

(二)加强管理,严肃纪律

各县区要严格遵守《河南省普通高中招生六不准》(教基〔2007252号)的规定。

一是维护中招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未经批准,任何地方不得擅自增加考试科目和学科考试分数。任何地方和学校不得单独组织招生考试;已经组织的,不得作为录取依据,并退还所收费用;已经录取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二是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任何学校不得在我市进行招生。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学校不得跨县区面向全市招生。宏志班的招生仍按《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中“宏志班”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基〔2009393号)执行。

三是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17号)精神及省教育厅有关要求进行。

四是严格执行教育部等七部门下发的《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明确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择校生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普通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人数)的20%以下;不得在“三限”生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非计划生等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学生中途转学或退学时,学校要按学期退还相应的择校费。严禁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建校费、捐资助学费等。

五是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做好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教基二厅函[2010]10号)文件要求,不得限制学生报名,坚决禁止下达升学指标,严禁强迫学生违背本人意愿填写志愿,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的手段争抢生源,杜绝违规招生。

六是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进行收费,任何学校不准违规收费。

(三) 加强制度建设

一是落实公示制度。各县区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方案、普通高中招生方案、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方案、内容、方法、程序以及考试收费标准等,要向社会公示;分配生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招生程序和办法以及拟录取名单等要在校内张榜公示。

二是健全诚信制度。要建立健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定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诚信机制,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定、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建立诚信档案,并采取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凡违背诚信承诺、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要立即停止其职权,今后不得聘请其参与相关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是完善监督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定以及普通高中录取等工作的监督,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定和普通高中招生中出现的各种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行为,或者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答复。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凡发现有违规违纪现象的,要及时处理。

(四)搞好宣传,保持稳定

各县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国家课程改革的有关政策和新的课程理念,宣传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指导意见和本通知以及当地的实施方案,让考生、家长和社会了解中招的政策、规定和各项要求,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理解与广泛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2012年中招考试方案

      2、2012年河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命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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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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