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严肃招生工作纪律的通知
教基〔2018〕136号
各县区教育局,市经开区分局,市直有关学校: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基〔201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2018年普通高中招生管理,严肃招生工作纪律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严控制政策性加分
(一)加分对象和分值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所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须提交户口簿和市侨办证明材料);
(2)侨眷(指祖父母、外祖父母、考生本人的兄弟姐妹在国外定居的)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须有侨办证明,不包括侨属、台属、台眷)。
2.台湾籍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须有台办证明材料)。
3.烈士子女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须有民政部门签发的《烈士证》及能证明是烈士子女的相关材料)。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须有民族宗教局证明、户口簿、父母和本人身份证原件)。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须提供组织部门或本系统省级管理部门文件证明和户口簿)。
6.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和亳州市教育局、亳州军分区政治部《亳州市贯彻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3〕01号)要求执行。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2)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在其中考成绩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3)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军人子女在中考成绩总分上加10分后参加普通高中录取。
符合享受中考加分政策条件的军人子女,由军人所在部队师级及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学生父母工作单位、岗位职务、岗位性质、军官证及立功等级证明等材料,报亳州军分区政治机关审定合格后,于规定时间转报县区教育局,由县区教育局按规定程序审核办理。
7.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加分有关政策另行规定。
除上述加分条件外,其他一律不得作为加分依据。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二)加分审查程序
1.学校初审。凡符合政策性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将有关证件或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交毕业学校初审,由学校在校内公示享受加分政策的学生名单、项目和分值,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再将有效证明材料和《2018年亳州市中考政策性加分登记表》(见附件)报县区教育局审核。
2.县区教育局审查。县区教育局基教科(股)对学校上报的加分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具办责任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审核结果在县区教育局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于5月20日前将审查结果及考生的基本信息刻录成光盘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和市招生考试中心,同时将加分统计表(签字盖章)及考生加分有关材料复印件报市教育局基教科备查,过期不报视为自动弃权。
(三)有关要求
各县区教育局和有关学校要充分认识中考政策性加分投档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将政策性加分精神传达到每位考生,让真正符合政策的学生享受到优惠政策;要严格审查考生资格,严格按照要求对符合政策的考生加分投档项目等信息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中考政策性加分申报、审核工作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严格实行“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对考生上报的加分证明材料,学校及县区教育局必须从严审查,对考生通过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证明材料等手段,或者串通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徇私舞弊,取得加分投档资格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并通报毕业生所在学校,对相关直接责任人按中考作弊进行追究。
二、严格规范招生范围
普通高中的招生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省辖市招生,各县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县域内招生,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跨县域招生。各民办普通高中招生以学校所在地县区生源为主,享有与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利,并与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同期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民办普通高中跨省辖市招生的,应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年度总招生计划和跨省辖市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的指导和监管,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普通高中(含筹设期间)不得参与招生;年检不合格的民办普通高中,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未填报志愿的学生。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坚决制止违规跨区域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行为。
三、严格招生录取流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和教师,应尊重考生填报志愿的权利,不能强迫学生填报指定志愿。考生应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潜质、中考成绩等因素,填报适合自己的升学志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所有普通高中学校都要依据学生填报的中考志愿和中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录取。每所招生学校须通过其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名单。各普通高中均无权录取计划和政策规定以外的学生。
全市所有普通高中须于8月15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和录取结果审核、公告工作。任何学校都不得以入学保证金或押金等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
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普通高中就读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不得存在挂靠学籍问题,不得招收人籍分离的借读生和无学籍学生。普通高中学生报到后,学籍按注册程序于9月28日前注册完成,不得为未报到的学生注册学籍。
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志愿填报管理,各初中学校要尊重本人意愿,正确引导学生填报志愿;进一步规范录取程序,凡升入普通高中学习的学生,无论公办、民办普通高中都必须经过市教育局统一录取;进一步加强学籍注册监管,建立统一规范的考生电子档案、高中阶段招生信息系统和学生电子学籍。严格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注册的审核把关,凡报考普通高中必须参加全省统一考试,方能取得普通高中学籍。
四、严肃招生工作纪律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超班额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五、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各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招生工作责任清单。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各招生学校签订招生责任书,明确任务和责任,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要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于民办学校,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自行录取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一律不予建立学籍,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是示范高中的,取消其示范高中称号;对在招生等规范办学行为方面被查处的学校,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招生计划10%的比例相应减少其招生计划;对违规跨省辖市招生的公办普通高中,是省级示范高中的,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其他公办普通高中根据隶属关系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民办普通高中因违规招生受到省教育厅通报的,年检一律按不合格处理,限期整改。
市教育招生领导小组将加大对招生过程的监督检查,并继续将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纳入对县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督导考核和对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各县区、市直学校要于9月20日前,普遍开展一次招生工作自查,自查报告于9月25日前报市教育局。
亳州市教育局
2018年5月3日
附件:亳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严肃招生工作纪律的通知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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