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分录取政策
1加分项目
1.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人民警察子女考生加10分;因公因战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考生加10分。
2.武都区坪牙乡、磨坝乡,文县铁楼乡,宕昌县新城子乡等藏族聚居地区的藏族考生加10分。
3.长期居住在藏族乡的汉族考生加5分。
4.农村户口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考生加5分。
2加分原则
1.各项不累加,以最高一项加分计入录取总分。
2.报考普通高中特长班及参加自主招生的考生不享受照顾加分。
3.考生在报名时须提供有关加分项目证明材料,填写加分申请表,并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确定。报考市一中的加分材料复印件须报市教育局备案。各县区要将加分项目汇总表于5月5日前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5月12日前,上报《陇南市2018年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加分考生汇总表》,超过上报时限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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