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方案
1.加强宏观管理。完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落实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招生、社会参与监督的招生录取机制。按照普职招生大体相当的原则,合理编制高中段学校招生计划。充分发挥招生指标分配对促进初中学校均衡发展的积极作用,公办优质普通高中指标生计划不低于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60%。
2.高中录取基本要求。普通高中录取基本依据是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参加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C及以上等级,信息技术、理化生实验考试成绩均为D及以上等级,音乐、美术、综合实践等考查科目成绩均为“合格”。
3.改革录取方式。普通高中招生录取采取“分数+等级”方式进行,即:语文、数学、外语3科采用分数表达,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道德与法制)、历史、地理、体育与健康7科用等级表达。
4.扩大高中招生自主权。支持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制定录取方案,逐步实现由高中学校确定录取标准和录取方法,在规定的招生范围、标准和计划内按照择优、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主录取学生。实行综合录取、特长录取和推荐录取等多种方式。合理确定学校自主招生比例,特长生招生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5%以内。
5.规范高中招生加分。严格控制考试加分项目,合理确定加分项目和分值。
(1)烈士(军人除外)子女加10分;
(2)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台籍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加5分;
(3)201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农村独生子女考生加5分;
(4)军人子女按《山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鲁政联〔2012〕1号)有关规定,享受降分录取政策。
享受加分或降分录取的考生,在其语文、数学、外语3科总分基础上,按最高分项加分(或降分)一次,不重复累计加分(或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