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关于印发《河北省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开展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管理,充分发挥自学考试的优势和作用,促进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互通立交平台建设,满足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省教育厅于2009年9月下发了《关于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的通知》,根据教育厅通知精神和我省自考工作实际情况以及助学管理的具体需求并结合全国考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办法》精神以及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我院研究制订了《河北省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开展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具体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自学考试 社会助学 通知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 2009年11月10日印
(共印100份)
河北省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开展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积极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立学习型社会为目标,利用自学考试开放灵活的特点和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教育资源,最大限度的弥补我省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资源的相对不足,进一步满足广大社会青年和在职人员接受学历教育或职前教育培训、在职业务素质提高等方面的需求,同时进一步规范自考助学行为,完善自学考试教育功能,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业务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省自考办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全面负责自考助学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
2.制定自考助学工作有关文件和管理规定;
3.指导设区市自考办自考助学管理工作和各类自考助学组织助学活动;
4.审批助学资格并备案登记;
5.对自考助学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二)设区市自考办在省自考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为:
1.审核自考助学资格并签署意见后报省自考办审批;
2.审批自考助学专业层次及教学计划;
3.审批成人高等学校自考助学广告宣传(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助学广告宣传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负责当地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助学的教学计划、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等项指标的检查与评估工作;
5.省自考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参加自考助学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1.根据生源状况及社会需求选择助学专业;
2.开考专业的政策宣传和生源组织工作;
3.考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日常管理;
4.考生的考风考纪教育和管理;
5.开展专业助学活动;
6.抵制盗版教材的流通和使用;
7.省自考办、设区市自考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助学工作的基本要求
1.必须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办学场所、师资力量、设施设备都要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
2.招生宣传要真实、准确,招生行为依法依规。
3.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四、自考助学工作的申报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开办自考助学工作,须到当地设区市自考办申请自考助学备案登记。申请自考助学备案登记,须出具学校(助学机构)属印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助学申请书,并填写《自考助学备案登记审批表》。
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
2.自考助学组织名称、详细地址、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
3.助学专业及层次;
4.助学方式、教学计划;
5.教师的来源及授课教师情况;
6.教学设备保障情况;
7.助学组织管理人员详细情况。
(成人高等学校不含第1项)
自考助学的申报工作每年五月初进行一次,设区市自考办对申请参加自考助学工作的单位一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省自考办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通过备案登记的自考助学单位省自考办通过新闻媒体和省教育厅、省考试院网站向社会公告。未通过备案登记的单位不得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自考助学备案登记审批表》由省自考办统一制作并编号。助学单位必须在《自考助学备案登记审批表》载明的地点进行助学活动,不得擅自设立下属助学机构,或另立分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转借助学资格。
自考助学活动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凡备案登记的助学单位,在每年3月15日前将本年度自考助学的专业、助学政策、师资、收费等情况报原助学备案登记审核部门备案,接受年度审核。
五、自考助学专业对象
参加自考助学专业学习的考生,不受年龄、职业、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
六、收费标准
自考助学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收费标准按照冀价行费[2008]42号文件的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严禁乱收费。
对参加自考助学班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必须按冀教财[2003]17号文件执行。属于自愿退学或死亡的学生,按注册当年在校的时间确定退还学费和住宿费的数额。按学年计算,从学校规定的报到或注册之日到学生提出正式申请之日,学生在校时间在一个月内的,退还所缴当年学费和住宿费的百分之九十;在校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退还所缴当年学费和住宿费的百分之七十;在校时间在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至一个学期的,退还所缴当年学费和住宿费的百分之五十;超过一学期的,不予退费。短期培训的,从开课之日起,时间不足三分之一的,退还所缴学费和住宿费的百分之七十;时间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不足二分之一的,退还所缴学费和住宿费的百分之五十;超过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不予退费。
七、助学工作的检查评估
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自考助学活动,接受当地设区市自考办的日常监管和年度综合评估。年度综合评估结果报省自考办备案。日常监管或评估如发现以下问题之一的由省自考办或设区市自考办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和取消自考助学资格。
1.招生、教学、管理不是同一主体,以联合或合作形式办学,转借、转让办学权。
2.自考助学机构不健全,无专职工作人员。
3.不制定教学计划或教学计划不落实。
4.乱收费或收费不合理。
5.招生宣传不真实,内容虚假,夸大其词。
6.发生群体性违规舞弊事件。
7.其它严重违规行为。
在日常监管或评估中发现以上违规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开办自考助学资格。
根据年度综合评估结果,对于优秀的自考助学组织省考委给予表扬、奖励。
行业部门教育培训机构开展自考助学活动参照成人高等学校相关条款执行。
附件一
编号: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备案登记
(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审 批 表
申报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制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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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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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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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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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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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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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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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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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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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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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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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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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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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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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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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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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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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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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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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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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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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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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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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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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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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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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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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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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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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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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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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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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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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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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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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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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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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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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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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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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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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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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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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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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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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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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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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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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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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管员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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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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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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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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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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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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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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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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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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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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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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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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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教室座位数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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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览室座位数
|
个
|
计算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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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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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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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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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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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册
|
电子图书
|
万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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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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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生均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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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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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均设备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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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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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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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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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人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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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助学机构申请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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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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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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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2.本表一式三份,助学机构、设区市自考办、省自考办各存一份。
附件二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年度评审登记表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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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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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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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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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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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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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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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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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总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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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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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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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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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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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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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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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本表一试三份,省自考办、设区市自考办、助学机构各一份。
附件三
实行备案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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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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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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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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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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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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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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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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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或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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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批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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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一式4份,其中:一份留备案核批部门,一份送价格检查部门,一份留备案申报单位,一份存档。
2、“备案内容”一栏篇幅不够,可附另页。
3、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4、除另有规定备案表式外,本表可复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