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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湖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襄樊市教育考试院 2010-11-24 15:49:18 【字体:小 大】

第五章 招生制度

  第十六条 省考办建立社会助学组织招生、招生宣传和广告审查备案制度,加强监管。

  第十七条 社会助学组织在每次招生前应将所设专业、招生人数、学习时限、助学方式、教师情况等向省考办登记;招生结束后将各专业实际招生数向省考办备案。

  第十八条 社会助学组织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经省考办审查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十九条 社会助学组织招生应以向省考办登记注册的名称进行招生;严禁委托非法中介或个人介入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 社会助学组织招生简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应注明“自学考试”、“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等字样,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助学组织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助学组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也应接受生源地自学考试机构管理指导。

  第二十三条 各省考办应逐步建立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招生网络系统,为社会助学组织招生提供咨询服务平台。

  第六章 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助学的教学活动应以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为依据,帮助学习者正确理解和掌握大纲所要求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帮助学习者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学习者提高学习能力,帮助学习者解决学习中难点问题。注重对学习者思想品德的教育培养和提高,加强遵纪守法教育。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助学组织在助学活动中,应遵循教育规律、体现自学考试特点开展社会助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助学组织应使用全国考委、省考委公布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及指定的教材,不得参与盗版教材或使用盗版教材。

  第二十七条 社会助学组织应建立健全有关教学、教师聘任和学籍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全国考办负责制定网络助学规范标准,省考办审核网络助学组织并进行登记注册。鼓励、支持社会助学组织进行自学考试网络助学。

  第七章 学习服务中心

  第二十九条 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是在经省考办登记注册的社会助学组织中遴选优秀的社会助学组织,经省考办或者全国考办认证,履行自学考试教育职责的开放性的示范社会助学组织。

  学习服务中心分“全国自学考试示范学习服务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等。

  第三十条 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的设立、职责、管理、认证等由全国考委和省考委规定。学习服务中心在全国考办的指导下,由省考办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学习服务中心面向农村、面向社区、面向边远地区等开展助学活动。

  第八章 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全国考办、省考办建立社会助学检查评估制度,定期对社会助学组织进行检查评估。对优秀社会助学组织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表扬、奖励。根据评估结果,设立全国、省级自学考试优秀示范性社会助学组织。

  第三十三条 社会助学组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在招生、收费、助学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由省考办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暂停其招生或者取消其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全国考办、省考办组织建立全国、省级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督导组,对社会助学组织的教学及管理进行督导,帮助社会助学组织提高助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九章 公告与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全国考办、省考办定期向社会公告以下内容:

  (一)社会助学组织登记注册情况;

  (二)社会助学组织招生情况;

  (三)对社会助学组织检查、评估情况;

  (四)对社会助学组织表扬、奖励或批评、处罚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助学活动社会监督制度。各级自学考试办公室要建立社会助学活动咨询和举报电话,畅通咨询和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协调机制,快速妥善处置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助学组织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考委,解放军自学考试委员会,与全国考委合作开考的行业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本系统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考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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