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根据考试通知单坐在指定的座位上,并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核对每位考生的身份证、磁卡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考场座位表上的照片是否一致。若发现考生坐错座位,应立即纠正;若考生不在指定考点、考场座位上进行考试,考试成绩无效。
7、考生须在试卷第一页右上角的两个小方框里准确填写座位号,缺考考生的座位号由监考教师填写。
8、各市考试中心必须严格按照考务工作流程实施考试,不得随意提前开考或延时收卷。考试中出现突发事情应及时上报考试院自考处。
9、公安、武警、军人(战士例外)及政法部门的考生均应着便装参加考试,不得携带武器进入考场。
10、答卷必须严格按照座位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装订(包括缺考、空白卷);对混编考场内不同课程的答卷要分袋装订,确保试卷课程名称与试卷袋课程名称一致,分填“考场记录单”,防止串袋。各考点试卷检查组工作人员一定要认真负责地检查每一考场的试卷装订情况,杜绝试卷倒装、漏装、串袋和错装现象。实施标准化考试的课程及英语专业的部分课程,凡采用答题卡的,答题卡装入小袋密封,答题纸装订后装入原试卷袋密封。试卷不需装袋,但须上交自考处备查。
11、监考教师必须在每个试卷袋及“考场记录单”规定的位置上,认真填写本考场每门课程第一位考生的准考证号的末两位数字。混编考场按课程分别填写。
12、试卷袋上的保密号由自考处填写。
13、“考场记录单”必须粘贴在答卷袋的粘贴线上,答卷须经检查组验收。
14、考试期间,宁夏教育考试院巡视员将赴各市考区进行自考考务巡视。
巡视人员须严格按“守则”和“职责”办事。按时参加监考教师培训会,坚守岗位,善始善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考点主任协商,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协助考点和市考试中心及时妥善处理。
巡视人员要加强对考试各环节的检查、监督,与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中心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共同做好考试管理工作。
15、各市考试中心在考试结束后的第二天将答卷送自考处答卷保管室(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三、考纪
各市考试中心要认真做好考前培训工作。在培训监考人员时,必须认真学习“监考人员守则”及有关规定,逐条逐句领会,严格按规定办事。严格执行监考人员考试合格上岗制度,坚持监考人员“考前半小时抽签确定责任考场”的做法,加强监考责任心,防范“关系监考”。对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监外不监内,造成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的监考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条例给予行政处分。
各市考试中心要加强对考点的规范化管理。考点、考场的管理与布置,一定要按照宁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管理有关要求,逐条落实。考点门卫一定要认真检查进入考点人员的证件,无证件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考点,做到认证不认人。考点还要设专人负责管理试题备用袋,不经考点主任和巡视人员签字,任何人不得随意启用备用袋。
各助学单位和考点,必须认真对考生进行考纪教育,端正考风,杜绝作弊。对违纪考生多的专业,教育考试院除通报处理外,还将视违纪情况给予助学单位和考点以警告、停考整顿等处理。
宁夏教育考试院自考处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951—6026905
各市考试中心亦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将电话号码公布与众。
四、评卷、登分、统计、发证
1、主考学校于10月15日前将评卷教师名单上报自考处。评卷教师名单由主管校(院)长审定签字,一经上报不得随意调换。评卷组长必须由院(系)领导担任。
2、主考院校推荐的评卷教师一定要治学严谨,工作认真,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本次考试无子女、亲属参加自学考试。
3、各高校评卷点要建立答卷保管室,接收、管理试卷。评卷中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
4、各阅卷组在阅卷拆封后必须在试卷封皮保密号一栏填写试卷袋上的保密号,以免倒错。
各高校应开好评卷教师会议,学习有关规定,严肃评卷纪律。评卷前,各课程评卷组长,要组织评卷教师认真研究参考答案,先试评,写出答案及评分标准的补充修改意见,呈送评卷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据此评卷。
5、宁夏教育考试院自考处将组织专人检查阅卷情况,及时与评卷领导小组、主考院校协商,解决评卷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评卷质量。
6、考生的单科合格证、考试成绩仍发放到委考助学单位和市考试中心。今后考生必须保管好自己的单科合格证。办理毕业手续时,应交验单科合格证,否则不办毕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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