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73考试网 - 专升本考试 - 分省专升本 - 海南专升本 - 正文

2019海南专升本及3+2转段升学课程考试事项公告

来源:海南省考试局 [2019-2-17] [微信公众号查成绩:]

2019年海南省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考试及高职与本科“3+2”转段升学课程考试工作将在2月23-24日进行。为便于考生了解考试工作安排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一)高职专科升本科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时间

2月23日

2月24日

上午09:00-11:00

英语、大学语文

诊断学(物理诊断)、药物分析、临床检验学、护理学基础、管理学基础、数据库、英语写作与翻译、财务管理、基础会计、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应用文写作

                       下午

15:00-17:00

生理学、旅游学概论、高等数学、专业基础英语、财务会计、人力资源管理、工程材料、学前教育学、中国古代文学


(二)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高职与本科“3+2”转段升学课程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时 间

2月23日

2月24日

上午09:00-11:00

高等数学、英语、市场营销学、社会医学、物理化学、电脑绘画、综合英语、诉讼法综合、旅游学概论


移动通信、税费计算与申报、客户关系管理、健康管理学、化工生产技术、影视三维动画制作、数据库系统原理、英语听力、刑法学、食品加工技术、园艺技术综合、酒店专业英语

                       下午

15:00-17:00

JAVA程序设计、初级会计实务、消费者行为学、管理学基础、化工原理、三维模型制作、JAVA语言、商务综合技能、民法学、基础化学、园艺植物栽培学、酒店管理概论


二、考试地点

本次考试安排在海口市第二中学(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一东路1号)和海南华侨中学高中部(海口市海秀路59号)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1、海口市第二中学考点:安排报考海南医学院所有专业的考生,以及报考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的旅游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专业的考生和报考学前教育的部分考生(051考场至057考场)参加考试。

2、海南华侨中学高中部考点:安排报考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的学前教育的部分考生(058考场至062考场),以及报考海口经济学院、三亚学院所有专业的考生和参加高职与本科“3+2”转段升学课程考试的考生参加考试。

三、准考证下载打印

2019年2月19日至2月24日,报考2019年海南省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考试和高职与本科“3+2”转段升学课程考试的考生可登陆海南省考试局网站(http://ea.hainan.gov.cn/),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专升本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考生打印《准考证》时须使用A4复印纸,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请考生根据准考证上安排的考点、考场、考试时间按时进场参加考试。

四、注意事项

请考生务必仔细认真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的内容及《考试规则》,了解考试有关要求及违规处理有关规定,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应考。


附件:1、2019年海南省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考试及高职与本科“3+2”转段升学课程考场规则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2019年2月15日

 



附件1

2018年海南省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考试及高职

与本科“3+2”转段升学课程考场规则


(1)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考生应在开考前40分钟到达考点,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通过指静脉身份验证及金属探测器安检后方可入场参加考试。不带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准考证者不得入场考试。

(3)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擦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4)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各科试卷和答题卡后,认真阅读有关注意事项,并在答题卡及试卷上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卡无效。

(5)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6)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7)在答卷规定的地方答题,在密封线内答题无效。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8)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不准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9)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10)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将试卷和草稿纸整理好放在桌面上,坐待监考员收齐考场内所有考生的答卷以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11)考生如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将进行登记,并要求考生现场签名,考试管理部门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33号令)进行处理,违法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惩处。




附件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学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节选)


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查成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仅代表原创者观点,其内容未经本站证实,本网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由此产生的后果与本网无关;如以上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fjksw@163.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

您可能喜欢的文章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版权申明网站导航手机版

© 2004 - 2018 3773考试网(琼ICP备12003406号 闽ICP备08106227号)

本站大部分信息来自于官方网站及新闻媒体, 如有侵犯您的隐私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