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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09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09-5-14] [微信公众号查成绩:]

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事局、国资监管机构(工业发展局、企业发展服务局),省直及中央驻豫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13号)、人事部《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3]20号)和《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人部发[2005]55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09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区设置
2009年10月24日
上午 9:00—11:30   综合法律知识
下午 2:00—4:30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0月25日
上午 9:00—11:30   企业管理知识
下午 2:00—4:30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考点设在郑州。
二、报名及免试条件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四科)考试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3年。
   2、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1年。
   3、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4、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5、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7、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学历的人员报考条件如下:
 (1)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2)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3)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4)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5) 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二)参加免试部分科目(考二科)考试条件:
   除符合(一)的报名条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2科,只参加2个科目的考试。
   1、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参加免试部分科目(考一科)考试条件:
    除符合(一)的报名条件,且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三、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分为滚动考试和非滚动考试两种管理模式。实行滚动管理模式的,滚动周期为2年,即参加全部科目考试(考4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才能获得执业资格证书;实行非滚动管理模式的,即免试部分科目(考2科或考1科)的考试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才能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报名采用个人打印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手工录入、计算机管理的办法。手工填写的报名表不予受理。
   各省辖市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本人打印填写《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下称《报名表》) 一式两份,报主管单位审核。主管单位将审核通过的报考人员情况汇总,打印填写《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汇总审批表》(附件2,下称《汇总表》) 一式两份,带报考人员的“两表”和相关材料统一到省辖市人事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到省辖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各省辖市人事考试中心将报名信息录入计算机并校对,在规定时间将《报名表》、《汇总表》和信息软盘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省直和中央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本人打印填写《报名表》一式两份,报主管单位审核。主管单位将审核通过的报考人员情况汇总,打印填写《汇总表》一式两份,带“两表”和相关材料统一到省人事厅职称处进行资格审查。主管部门带已审批的《报名表》和《汇总表》,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
    中央驻豫单位(不含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按属地原则报考;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的考试报名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机构)负责。
    报名时报考人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学历毕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专业工作经历证明、及本人近期同底版一寸正面免冠照片4张(两张报名表各贴2张照片)。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 的规定,每人每科交考务费25元。根据报考人数,各市每人每科留5元,其余上交省人事考试中心(包括上交给国家的费用)。
    五、考试工作日程安排
   2009年6月1日—6月26日全省统一报名。
   6月24—26日,省直和中央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7月30日前各省辖市人事考试中心将报名表、审批表、信息软盘报省人事考试中心,同时交纳考务费。
   10月上旬核发准考证。
 六、注意事项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领导,分工协作,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按照国家要求,切实做好2009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
 (二)档案号是滚动管理的依据,考生一定要记好自己的档案号,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
 (三)报考人员参加工作年限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09年5月31日。
 (四)报名表所填姓名必须与身份证姓名相同;答题卡上所填姓名必须与准考证、身份证上姓名相同,不得写繁体字、异体字和不规范简化字。
 (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要严格贯彻按属地报名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跨市、跨单位报名考试,违者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和考试成绩,并追究报考者和准予地区或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六)报名汇总时,将考试全部科目与免试部分科目的考生分别汇总,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老考生与新考生分别汇总。
 (七)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试题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另发草稿纸。
 (八)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方可入场,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在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计算器,其它物品一律不得携带。
   (九)其他考务有关工作,执行《考务工作细则》有关规定。
   (十)坚持政务公开。全省考生可登录河南人事考试网(www.hnrsks.com),查询考试成绩。考务咨询电话:0371-66321991。
   (十一)考试管理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考试有关信息代码不变。
(十二)考试教材的征订、发行和考前培训工作,可与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综合与政策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0371-65507026 65507021)。

   各省辖市人事局、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词:人事 执业资格 考试 通知
附件: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2: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汇总审批表.
 
企业法律顾问报名表和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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