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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南成人中专学校招生简章

来源:2exam.com 2014-8-19 8:34:49

云南省2014年各类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班)招生简章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简章。
一、招生学校及招生计划
  凡按照国务院、教育部有关规定、经省教育厅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的中等专业学校、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专学校举办的职工中专班、党校中专班、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函授学校及农业广播学校等。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学校,其招生计划应按有关规定,报省教育厅计划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计划部门审查批准并纳入2014年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后,方能进行招生。自行招生的,国家不承认其颁发的学历文凭。

二、招生对象和条件
  1、各类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班),以招收初中毕业 (或同等学力)和高中毕业 (或同等学力)的人员为主。也可适当招收部分应届生,这部分学生可凭所在学校的证明办理报名手续。
  2、需学习第二专业的在职中专、技校、职业高中的毕业生。
  3、招收的成人中专学生,毕业后无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就业登记证。
  4、报考各类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班)的考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5、符合上述条件,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学习的残疾人也可以报考。


三、报名办法和时间:
(一)报名方式
  1、云南省2014年各类成人学校招生考试实行网上报名。
  2、报名的基本流程为:第一步,在规定的时间内,考生自行上网 (http//www.ynzs.cn)进入 “云南招考频道”,点击“进入工作网”注册,用户类型选 “成人高考考生”。考生需如实填写自己的报名信息,二代身份证是报告信息必填内容,无身份证者不予报名 (军人须有军人身份有效证件)。第二步,考生根据网页上发布的公告,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确认,考生通过确认后即为报名成功。
  3、考生在选择确认点后,只能到所选择的确认点进行报名信息确认和填报报考院校志愿。
  4、考生在报名信息确认以前,均可无限制地登陆网站修改本人报名信息。确认时只对考生报名信息进行审核。
  5、考生所在地网报确有困难的考生,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招考机构现场网报及确认。
  6、考生必须对自己的报名信息认真核对,并确认签名。考生信息一经确认,一律不得更改。

(二)报名时间
  2014年9月1日至9月16日 (双休日照常进行)。9月1日开始网上报名,9月9日开始信息确认。

(三)报名手续
  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报名时需交验本人二代身份证、初中或高中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州、市招考机构要严格把关,加强毕业证和有关证明的审核,经审核后的毕业证书复印件必须签上审核人的姓名并加盖公章,粘贴在 《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的背面,否则省招考院不予办理录取手续。考生报名时必须认真核对 《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及电子照像。报名者需缴纳报名费50元,考生报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四、考试
  2014年云南省各类成人中专学校招生不实行招生统一考试,但必须经招生考试部门审验合格后,符合招生条件的报名者一律免试入学。

五、录取
  录取工作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学校按照省招生考试委员会规定,根据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择优录取。

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班)招生考试的其它有关事项按 《云南省2014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高中起点升本、专科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节选)
(教育部令第33号)
  (2004年5月 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8号发布,根据2012年 1月5日 《教育部关于修改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 (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 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 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 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 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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