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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广东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5-2-4 9:03:39

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粤学位办〔2015〕4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广东省学位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暂行办法》规定,从2014年起,已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自行审核本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已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独立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由举办高校负责审核。为做好2015年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工作要求
  (一)各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暂行办法》,制定和完善本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对本校及其学士学位专业的管理、检查和监督,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各独立学院的举办高校,须会同独立学院制定和完善工作办法、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认真负责做好独立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
  (二)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须经审慎评审论证。学校应组织知名的同行专家及学位教育管理专家(每个专业5至7名具有正高职称同行专家,至少有1名管理专家,其中本校及独立学院举办高校的专家不超过三分之一),依据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按照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学科特色发展,采取书面或会议形式进行论证。
  (三)各校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须经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独立学院须经举办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四)各校应将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办法、审核结果以及通过审核的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申报材料在本校网站进行公示(独立学院须同时在本校及举办高校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基本条件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按本通知附件所列的标准掌握。
  三、备案要求
  各校自主审核结果须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报送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备案材料:
  1.《关于XX(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备案的函》;
  2.《广东省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简况表》;
  3.《广东省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汇总表》;
  4.《广东省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汇总数据库》;
  5. 学校“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办法”等学士学位工作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上述材料请提交一式1份。有关表格可在广东省学位办网站下载,学校下载WORD文档填报后上传至“广东省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系统”(网址:http://xwb.gdhed.edu.cn),并将提交系统后生成的PDF文档用A4纸双面打印,加盖学校公章。
  (二)受理时间:网上受理及纸质材料报送时间为2015年4月15至30日,其他时间不予受  理。
  四、其他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是对新办本科专业建设情况的一次检阅,旨在促进专业的特色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各高校应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自审工作,不断完善质量监督体系,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和育人环境。请各高校在开展专家论证之前,将工作办法和专家论证时间报我办。
  省学位委员会将以适当方式对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进行抽查,对不按要求开展审核工作的学校和专业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作出严肃处理。

  联系人:杜燕华、杨立群;电话:(020)37626916、37628091。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高教大厦省学位办912室;邮编:510080。

  附件: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基本条件

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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