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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徽淮南市法院系统选调30名法官公告

来源:2exam.com 2015-9-2 9:00:51

2015淮南市法院系统选调30名法官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优化审判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面向全国公开选调法官。现将具体事项公布如下:

一、选调原则及方式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调。

二、选调范围

全国法院系统在职法官、检察院系统在职检察官、公安及司法系统在编在岗公务员。

三、选调职位

职位代码 单位 招录人数   职位代码 单位 招录人数
1501 市中级人民法院 4   1502 凤台县人民法院 5
1503 大通区人民法院 2   1504 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8
1505 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6   1506 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1
1507 潘集区人民法院 4        

四、选调条件

(一)选调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审判事业;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审判业务能力与一定的文字综合能力;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类证书;

4、从事法律工作3年以上;

5、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9年9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可放宽到38周岁(1976年9月1日以后出生);

6、身体健康;

7、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参加选调:

1、曾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选调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工作日每天上午8:00—11:30,下午15:00—17:30。

2、报名方法及地点:采取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相结合的方法。现场报名者可持相关材料到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处报名;网上报名者将报名表填写后用电子邮件发送至报名邮箱1322346126@qq.com(网上提交的彩色照片须为jpg格式)。

3、报名时应提交的资料:

(1)自荐材料(含本人基本情况、工作简历、主要工作成果、受表彰情况和联系方式);

(2)《安徽省淮南市法院系统公开选调法官报名表》;

(3)身份证、工作证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A类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获得表彰奖励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6)其他可反映本人能力和业绩的材料;

(7)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上述资料,网上报名者可先提供有关材料复印件,邮寄至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处(时间以寄出时邮戳为准)。

4、报名人员应对报名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因填写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而影响本人资格审查及考试的,责任自负。

(二)资格审查

报名结束后集中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符合选调条件者,通知参加考试。

(三)考试

考试采取面试方式。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

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工作由选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合格人选缺额的,按考试成绩依次等额递补。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规定组织实施。

(五)考察

考察由选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主要对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察。对从事审判工作经验丰富、历经多岗位锻炼的人员优先考虑;对近三年在地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过法学论文,在省级以上法学论文评比中获奖的或有较强调研能力的报考者优先考虑。

考察对象应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同意选调考察的证明,由于考察对象本人或所在单位原因,致考察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取消考察对象的选调资格。如因考察不合格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不同意调动造成考察人选缺额的,按照考试成绩依次等额递补。

(六)公示

对拟选调的人选在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等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查实有不符合选调条件的,取消选调资格,空缺职位按照考试成绩依次等额递补。

(七)办理手续

公示期满后,符合选调条件的,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六、纪律与监督

选调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七、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38号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处。

邮 编:232001

联系电话(传真):0554-6612199

联 系 人:吕强、储海燕

监督电话:0554-66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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