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体检和考察
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与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员。
体检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有关规定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的体检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复检。
考察由县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复查核实应聘资格条件,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组(两人以上组成)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并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七)公示和聘用
1、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考试、体检、考察等均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县财政、统计部门的财务财会类、经济学类和县总院、永康分院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放射)拟聘用的人员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择岗(详见《简章》)。所有拟聘人员在定远县政府网和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7天。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下达聘用通知。因体检、考察、公示,出现人选缺额的,在同岗位应聘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且只递补一次。
新聘人员在规定的时间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2、根据国办发〔2002〕35号、皖政办〔2006〕13号和定办发[ 2009] 37号文件规定,招聘单位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新聘人员列入编制管理。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六、纪律与监督
1、公开招聘工作严格按照“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组织实施,接受社会各界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监督电话:县纪委0550—4288169,县人社局0550—4288041。)
2、严格实施各项回避制度、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人事考试政策,规范考试程序,严明考试纪律。
3、对违反公开招聘政策和纪律要求的应聘人员和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公告相关事项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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