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检和政审
初选人员的体检和政审由包河区人社局、卫生局统一组织实施。
1、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2、因体检或政审不合格造成岗位空缺,在参加该岗位面试人员中按合成后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一次。若因考生面试成绩低于平均分而无法递补的,则取消或相应减少该岗位招聘计划数。体检、政审均合格的人员,在合肥人事考试网、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包河区卫生局网站上公示7天。对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影响录用的,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聘用资格。
(五)聘用手续、待遇
1、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确定为聘用对象。应聘者若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并从该岗位面试人员中按合成后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一次(若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确定初选人员方法决定取舍)。
2、报考同一岗位的应聘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招聘单位。
3、相关待遇:
(1)区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与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定为3年,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聘,重新签订合同。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的,期满后不再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招聘人员一律不入事业编制,工资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工资待遇执行(保险及其他待遇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区妇幼保健站岗位: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与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定为2年,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聘,重新签订合同。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的,期满后不再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招聘人员实行编外聘用管理,年收入不低于3.2万元(含个人缴纳的各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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