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有其他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的。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和政审结论。自考察和政审期结束后30天内,上述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考察和政审结论定为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
第十一条 考察和政审的主要方法:
(一)向考察和政审对象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学校)人事保卫等部门以及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村)了解情况,并要求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二)向考察和政审对象的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学校)人事保卫部门以及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村)了解情况,并要求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三)同考察和政审对象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个别面谈;
(四)查阅考察和政审对象档案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考察和政审工作结束后,考察和政审组应当提出考察和政审结论建议,拟写《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报告》,由考察和政审组人员签名并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调查人、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对考察和政审对象有反映或举报的,招录公安机关要进行认真核实,并作出核查结论。必要时,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可会同招录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由招录公安机关重新作出考察和政审结论。
第十四条 对考察和政审结论为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的,招录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直系亲属特指父母(含继父母和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近亲属特指同源于父母(含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转任、调任到公安机关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其考察和政审工作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