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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来源: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2-3-18 15:35:16 【字体:小 大】

 

六、关于体检和考察

37.问: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答:按照总成绩(包括公共科目笔试、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合格者列为考察人选。

38.问:体检由谁负责组织实施?

答:体检由各招录的区县人力社保局和市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9.问: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答:从总体上说,体检按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以下简称《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和《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以下简称《特殊体检标准》)的要求执行。

具体来说,对于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监狱人民警察职位等特殊职位的考生,应按照《特殊体检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体检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视作放弃体检(复检)。

40.问: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答:报考市级部门(单位)的,在市公务员局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报考各区县的,在其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41.问:如果体检结果不合格,能否申请复检?

答:除《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外,招录机关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论的7天内提出书面复检要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42.考察工作如何进行?

答: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57号)及《关于做好我市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局发〔2011〕2号)规定,考察工作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级部门负责组织,各招录机关负责本单位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实施。

七、关于招考工作纪律

43.问:报考人员违纪违规的,怎么处理?

答:报考人员应当遵守招考工作的有关要求,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机构和招录机关的安排。

对违反规定的,执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取消录用资格等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报考人员被录用为公务员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录用资格,5年内(报考的次年起计算)不得参加公务员考试。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4.问:这次招考对违纪违规的招录机关和工作人员如何处理?

答:这次招考中,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建设,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给考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招录机关,要给予通报批评;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停考1年的处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违法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5.问:这次公务员招考在加强监督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为了充分体现“阳光招考”的要求,全面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招考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除确需严格保密的事项外,凡是能够公开应该公开的政策规定、具体要求、工作流程、相关数据等情况,都将及时通过报名网站或相关媒体公之于众。同时,还将通过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考工作监督小组直接监督,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新闻媒体主动监督,报考人员代表和家长代表重点监督等形式,构建起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网络,全面落实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报考人员对考试录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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